2019職工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8:46 字數 1035 閱讀 7257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確保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得到落實,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及國家和地方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工)。

第三條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在崗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同工作期間均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由人力資源部確認)。

第四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條新入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本人應提供在其它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的有效證明。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後,其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年度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各類離崗人員。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制度第七條第(一)~(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年休假根據公司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和職工個人意願,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條堅持企業安排與個人申請相結合、企業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年休假。職工必須服從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門負責人應積極主動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公司職工年休假實施動態管理,督促各部門落實職工休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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