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紀律制度

2021-05-24 00:31:08 字數 1512 閱讀 1395

豔山紅街道辦事處出勤紀律考核制度

一、每週一至周五,每日上午8點至12點,下午2點至6點(夏時制下午2點30分至6點30分)為工作時間,雙休日和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經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同意加班的,加班時段為工作時間。

二、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紀檢監察室將不定期進行檢查。

三、每日上午8點10分,下午1點40分至2點10分(夏時制2點10分至2點40分)為簽到時間,實行指紋打卡簽到,地點設在辦事處值班室。因公事外出不能履行簽到的,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提前向黨政辦說明。

四、不得在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工作日內,中午不得飲酒,若因公務接待等特殊情況需要飲酒的,必須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未經主要領導同意,中午私自飲酒,罰款100元,若影響工作的,罰款500元。

六、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實行逐級履行請假手續,具體為:因公外出半天,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分管領導批准。因公外出1天,由分管領導批准,並報黨政辦做好記錄。

因公外出2天以上由分管領導報主管領導批准,報黨政辦做好記錄。

七、本機關工作人員病假、事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等均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1、病、事假:病、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報告分管領導和黨政辦,由黨政辦做好記錄;病、事假1天以由分管領導批准,並將分管領導簽字同意的假條交黨政辦備案;病、事假2天以上,4天以內,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報主要領導批准,並將假條及相關證明(如醫院證明等)交黨政辦備案。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告假手續的,按程式由領導同意後,事後補辦,不補辦或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缺勤處理。

2、公休假:參加工作時間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十四天。假期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休假時間不得跨年度使用。

3、探親假:指探望長期居住在省外的父母或配偶。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兩年一次,可給假45天;已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指與親人團聚時間,另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4、婚假: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5、產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正常產假為3個月,晚育的(23周歲零7個月以後生育的為晚育)增加60天,剖腹產再增加15天,雙胞胎或多胞胎,每增加一孩增加15天。難產增加15天,若在休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假期均可延長乙個月,以上均包括法定假日在內。

八、對勞動出勤紀律考核進行處罰:

1、無故遲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

2、個人無故缺勤半天,扣50元;一天扣100元,並通報批評;

3、無故缺勤15天以上的,按照和參照公務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每月事假累計達15天以上,扣除當年年終獎的10%;達乙個月的,取消當月所有獎金、津貼及福利,只發75%的基本工資。

5、機關工作人員一次性休病假3天以上的必須到醫療單位出具病休證明,工資按有關政策發放。特殊情況,酌情處理。

九、機關幹部職工出勤考核情況以月為單位進行彙總並公布,並由黨政辦交財政所,按規定進行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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