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 已修改

2021-05-23 18:13:30 字數 2481 閱讀 288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

第四條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範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支部、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專案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檔案送達後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匯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檔案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停職、降職、撤職;

4、留用察看;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追究程式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物件核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支部、總經理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本辦法由青海水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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