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繳存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附則
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改善員工的居住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體員工。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由**統一為員工繳存。
第四條公積金歸員工個人所有。
第二章繳存
第五條公積金按月繳存,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分別乘以**和員工的繳存比例。
第六條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員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
上年工資總額的組成參照2023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1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七條原則上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
第八條公積金繳存比例為40%,其中:
(一)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員工,單位和個人分別為20%;
(二)202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單位和個人分別為25%和15%。
第九條公積金的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每月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試用期新員工,從工資發放的當月起為其繳存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試用期月工資。
新員工當年轉正,將按照轉正後第乙個月的月工資額調整繳存基數。
第十一條員工調出,單位應在員工調出後30日內,為其辦好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
單位與員工停止工資關係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係的,應當自停止工資關係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好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二條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係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公積金託管手續。
第十三條單位在與內退員工簽訂內退協議時,應明確該員工公積金繳存基數。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關程式提取公積金賬戶中的餘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戶口遷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四)購買(不分地域)、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部分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公積金賬戶。
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囑人可以提取該員工公積金賬戶中的餘額。
第十五條員工提取公積金之前,須連續繳納一年以上;每次提取公積金的時間間隔,必須滿一年。
第十六條員工提取公積金須填寫《公積金提取申請單》,持相關證件、單據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報,經批准同意後,方可提取。
第十七條貸款購房
(一)提取公積金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證;
2、貸款合同;
3、借款憑證或契稅發票;
4、還款存摺或卡,並且必須有當年還款計畫。
上述材料均需影印件。
(二)提取公積金的次數
在貸款期限內、貸款本息還清前,可多次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積金的額度
1、首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2、以後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償還的本息額;
3、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第十八條現金購房
(一)提取公積金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證;
2、商品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已在房地產交易市場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全額結算發票和契稅發票;
3、二手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
4、集體土地上商品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結算發票或收據、契稅發票;
5、公有住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國有住房**收入專用票據》;
6、軍產住房:須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製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上述材料均需影印件。
(二)提取公積金的次數
只能提取一次公積金。
(三)提取公積金的額度
不超過購買行為發生(以發票或收據開具的時間為準)前乙個月的公積金賬戶餘額,並不超過總放款。
第十九條若提取人和購房人為配偶,或者由配偶**提取,須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和證明與提取人關係的結婚證或戶口簿,以及上述材料的影印件。
第二十條銷戶提取
(一)銷戶提取公積金只限本人辦理,提取公積金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戶籍在**市行政區域之外,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須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檔案、身份證;
2、因調動工作或解除勞動關係,戶口遷出**市行政區域:須提供戶口准予遷移證明或已有外地戶口簿、調動手續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檔案;
3、離(退)休:須提供離(退)休證、身份證、領取養老保險的存摺或卡(須有銀行列印的養老保險訪問明細記錄);
4、出境定居:須提供護照、簽證、戶口登出證明或已登記登出事項的戶口簿;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須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1-4級傷殘證或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身份證;
6、**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戶口員工,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須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檔案、戶口簿、身份證;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須提供《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登出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關係或者經公證的受遺贈人與遺贈人遺贈關係的證明檔案;
8、上述材料均需影印件。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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