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參考文字

2021-05-23 11:53:04 字數 3368 閱讀 8104

成都市東金家具****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員工適用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無**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都必須熟悉了解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三)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簽訂)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遲不得超過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乙份。

第五條(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險防護。

(九)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 本公司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兩種,初次簽訂一般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六個月。

第九條(服務期) 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工資收入的20%-40%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 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解除) 公司按以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六條(合同順延)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六)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八條(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乙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二)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制度管理) 本制度發布後在公司內部公示,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操作實務) 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一)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乙份。

(二)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等內容,並送達本人。

(三)續訂。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續訂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續訂,公司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四)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等內容。

(五)檔案轉移。公司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十五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管理臺帳) 公司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其他)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企業標準 代號 nsd wi 102 版次 a 0 1 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勞動合同簽訂 續簽等管理內容。1.2 本標準適用於在公司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事項。1.3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合法的勞動關...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 目的 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全體員工。三 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 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原則。四 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的制定 ...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都必須按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第二條勞動合同簽訂規定 1.試用員工與公司簽訂 勞動試用協議 用以明確試用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2.臨時或兼職員工與公司簽訂 臨時 兼職 勞動協議 用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