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集團鶴煤公司外派人員管理制度

2021-04-24 05:22:55 字數 4665 閱讀 3532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鶴煤公司

外派人員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穩定外派員工隊伍,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促進外部子公司跨越發展,保障出資人權益,根據《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外派管理制度》(河南煤業化工〔2009〕349號)檔案規定,結合鶴煤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與原則

(一)統一思想、規範管理。根據鶴煤集團管控模式的需要,建立外派管理機制,完善保障體系,讓外派員工在企業發展中實現個人價值。

(二)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結合鶴煤集團發展戰略,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型別、不同規模的子公司特點,選派和管理外派員工。

(三)德才兼備、業績導向。通過嚴格選拔,確保外派員工綜合素質高,務實進取、樂於奉獻、堪當重任。

(四)突出重點、精簡高效。合理控制外派員工數量,重點突出核心崗位和關鍵崗位人員的派出。

(五)職業發展、素質提公升。把外派作為個人職業發展的重要環節,使想幹事、能幹事、能幹成事的幹部脫穎而出。

二、外派員工的範圍及任職條件

本制度所稱外派指根據鶴煤集團管控模式的需要,由鶴煤集團組織實施的勞動關係在本部或區域性公司本部,工作地在本部所在地以外的員工派出。

(一)外派員工的範圍

1.根據工作需要,由鶴煤集團派往本部以外的全資、控股、參股且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駐外機構、委託代管單位(簡稱「派駐單位」)的專職董事會成員、經營班子成員、黨群班子成員(簡稱「班子成員」),以及財務、人力資源、**、銷售等關鍵部門負責人(簡稱「關鍵部門負責人」)和生產技術骨幹。

2.子公司申請的階段性外派:主要指子公司基本建設時期或生產經營中短期難以招聘到位的技術骨幹。

3. 其他特殊原因經鶴煤集團批准外派的人員。

(二)外派地域範圍

1.外派為鶴煤集團駐地之外,具體包括:

(1)省內地級城市以外、環境艱苦的邊遠地區;

(2)省外環境艱苦地區;

(3)根據管控需要,鶴煤集團認為需納入外派範圍的其他地區。

2.派駐地點的市場化薪酬水平較低。

(三)外派員工應具備的條件

個人素質應符合《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幹部任用和管理辦法》中關於幹部選拔任用條件、資格的規定,且滿足以下要求:

(1)綜合素質高,事業心和責任心強,認同並踐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企業文化,有較強的執行力,在鶴煤集團機關或下屬單位工作時間滿3年以上,特別優秀的可縮短為2年;

(2)工作業績好,外派時上年度工作績效與行為表現綜合考核須在良好以上,且近三年無嚴重的違規、違紀情況;

(3)專業素質好,熟悉被派往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具有一定的管理和駕馭能力,以及較好的業務拓展能力;

(4)身體健康,心理素質好,工作能力強,既能維護我方合法權益,又善於與其他方合作共事,善於協調企業內外部關係。

三、外派管理職責

(一)鶴煤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各區域公司和基層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是外派工作的主管部門。

(二)鶴煤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外派需要,實施員工外派、管理和服務工作。具體負責辦理鶴煤公司範圍內員工的外派手續。

(三)區域性公司和基層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外派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

四、外派程式

(一)班子成員的外派程式,按鶴煤集團幹部管理程式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二)關鍵部門負責人的外派程式。由鶴煤集團組織人力資源部門牽頭,會同相關業務部門及有關單位,通過內部組織推薦、內部公開選拔及外部招聘等形式確定初選名單,經鶴煤集團批准後實施外派。

(三)子公司申請的階段性外派程式。子公司提出外派計畫申請並報經鶴煤集團批准後,由組織人事或勞資部門結合有關單位實際,提出外派人選,報鶴煤集團批准後實施。

五、外派員工的薪酬、福利與社保

(一)薪酬發放及補差

按照「同行業、同崗位類別高於規定標準」的原則,對外派員工的薪酬進行核算發放。

1.外派的班子成員實行年薪制,按鶴煤集團年薪管理制度執行;外派的關鍵部門負責人和子公司申請的階段性外派人員,其日常工資隨派駐單位正常發放。

2.鶴煤集團結合派駐單位的經營規模、綜合效益、發展情況、職工平均收入、艱苦程度及生產經營難度等因素,確定外派員工的年度收入指導標準,指導和規範補差工資發放。

(1)外派的班子成員實行年薪制,按鶴煤集團年薪酬制規定執行。

(2)其他外派人員年收入指導標準:在生產礦井全面完成產量、利潤、成本、安全等指標,基建(技改)礦井全面完成形象進度、工程質量、管理費用、安全等指標的前提下,外派員工的年度總收入(不含外派補貼,含各種獎勵)按本部同類礦井同崗位人員的相應倍數(省內1.2倍,省外1.

5倍)執行。

省內區域性公司和計畫低於100萬噸的礦井按本部二礦、八礦、九礦、十礦、寺彎礦平均標準確定,省外區域性公司和計畫等於或高於100萬噸的礦井,按本部三礦、中泰公司、六礦平均標準確定。

基建(技改)礦井按設計能力對應執行80%;

停產整頓期間對應執行80%。

每有指標一項完不成,指導工資標準下浮10%。

(2)外派員工年度總收入低於指導標準時由鶴煤集團牽頭組織補差,高於指導標準的,原則上由派駐單位負責管理,不涉及補差問題。超過鶴煤集團最高控制標準時,按最高控制標準確定,超過部分不再發放。

(3)依據鶴煤集團年度收入指導標準,結合外派員工已發薪酬,派駐單位與其上級單位溝通,合理確定本單位各級外派員工的補差標準,制定補差工資方案,報鶴煤集團批准。

(4)派駐單位在進行補差工資二次分配時,要打破平均主義,以業績為導向,與外派員工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掛鉤,拉開分配差距。

(5)依據鶴煤集團公司批准的補差工資,由派駐單位負責外派員工的補差工資管理。派駐單位發放有困難的,經鶴煤集團人力資源部門協調,由其上一級公司負擔,上一級公司負擔有困難的,再由其上一級公司負擔或原派出單位發放,依此類推。

(6)考慮到補差工資所起激勵作用的時效性,可參照以往年度標準,在年中兌現一次,額度不超過全年補差額的二分之一。

3.河南煤化、鶴煤集團統一發放的獎勵,由派駐單位發放,派駐單位有困難的,按照逐級管理的原則,由其上一級公司負擔,上一級公司負擔有困難的,再由其上一級公司負擔或原派出單位發放,依此類推。

(二)外派補貼

1.補貼標準。按照外派年限、職位級別確定外派補貼標準,根據實際外派天數按月發放外派補貼。

外派補貼 = 日補貼標準×當月外派天數。

(1)省外外派員工日補貼標準表(元/天)

(2)省內外派員工日補貼標準表(元/天)

注:①子公司建設或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的階段性外派人員的補貼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②「省外」指派往省外子公司且距原派出單位1000公里以上。

2.外派員工工作地點距原派出單位或家庭所在地在150公里以上的,全額發放外派補貼;50公里以上但不足150公里的,減半發放;不足50公里的,不予補貼。

3.外派人員休工傷假期以外的探親假、事假、病假以及各種有薪假期期間,取消外派補貼。

4.外派起始日期由鶴煤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批准意見並參考用人單位的出勤證明確定;外派人員職務變動時,外派補貼自任命之日起按新標準執行。

5.在外派單位之間調動的外派年限可累計計算。

6.外派人員的外派補貼由鶴煤集團統一考核後批准確定,一般由派駐單位發放,派駐單位有困難的,按照逐級管理的原則,由其上一級公司負擔,上一級公司負擔有困難的,再由其上一級公司負擔或原派出單位發放,依此類推。

(三)福利與社會保險

1.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勞動關係在派駐單位或區域性公司的,外派員工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應交部分由派駐單位代扣代繳,由鶴煤集團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協調,並按照國家和企業規定實施管理。

養老、失業保險、企業年金:由鶴煤集團社會保險中心針對每個區域性公司子公司各建立乙個帳戶,由區域性子公司統一收繳和管理。

醫療保險:外派員工可在鶴煤集團指定的當地定點醫院就醫,由各區域性子公司按規定統一收繳醫療保險費,鶴煤公司社會保險中心統一管理個人帳戶和進行醫療費的報銷。

住房公積金:由鶴壁市住房管理中心鶴煤分中心針對每個區域性公司各建立乙個帳戶,由區域性子公司統一收繳和管理。

外派員工的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由派駐單位負責管理並按派駐單位的規定執行。派駐單位沒有開展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的,按照逐級管理的原則,由其上一級公司按鶴煤公司規定實施有關保險。

外派期間的福利按照派駐單位管理規定執行。

各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應由單位繳納的部分,由派駐單位繳納,派駐單位繳納有困難的,按照逐級管理原則由其上一級公司繳納,繳納管理程式同個人繳納部分程式。

勞動關係在原派出單位的,外派員工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工傷、意外傷害保險等由原派出單位繳納並管理。個人應交部分由派駐單位從外派補貼或補差工資中代扣後,轉到勞動關係所在單位與單位應繳納部分(原派出單位負擔)一併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代繳。外派期間可同時享受原派出單位春節、中秋福利待遇。

2.駐外探親休假

(1)外派員工因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而不能在一起生活,男方或女方每季度享受一次探親假(稱駐外探親假),假期7天(不含路途時間)。駐外探親假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合併執行。探親差旅費由探親方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

探親方所在單位有困難的,按照逐級管理原則,由其上一級公司或外派員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報銷。

(2)符合享受駐外探親休假條件,因工作需要夫妻雙方均不能離開崗位享受駐外探親假期的,可給予一次性探親補助(省內500元/季度,省外且相距1000公里以外的1000元/季度),費用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一半,雙方單位互出證明。夫妻雙方單位有困難的,按照逐級管理原則,由其上一級公司或外派員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發放補助。

(3)夫妻一方因公到對方工作所在地出差超過3天的,按出差規定報銷,該季度不再執行駐外探親假,探親補助減半執行。

(4)國家法定的探親假和公休假按規定正常執行,但休法定探親假或公休假的當季不再執行駐外探親假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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