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委員會管理辦法

2021-04-02 01:51:16 字數 2762 閱讀 843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校企合作委員會成立的宗旨是:實施學院發展的產學研結合的校企合作總體規劃,實現人才培養、培訓模式的突破,提公升學院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為最終目標。

第二條:校企合作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原則由學院領導與企業領導等共同組成,第一步暫由學院單方組成,逐步吸納企業領導與技術專家參加。

主要有學院院長、副院長及機關各部門領導與專家教授等組成,院長為校企合作委員會主任,副院長等任副主任,各系部及機關各部門領導任委員。另設專職常務(執行)副主任一職,負責處理、協調校企合作委員會日常事務,並負責組織起草、制訂學院校企合作工作規劃與完成主任交辦的重要校企合作事宜等。

第二章職能與職責

第三條:校企合作委員會的職能是:組織學院與企業雙方的領導、專家教授與專業技術人員、校企雙方的實驗實踐的設施與裝置等資源,全力推進通過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產學研人才培養、培訓模式的實施,提公升學院與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共贏。

第四條:校企合作委員會的職責是:

(1)制定、通過校企合作發展規劃;

(2)組織校企雙方領導與各類專家定期召開校企合作重要會議,研究規劃實施中的問題,總結成績與經驗;

(3)組織、聘請學院專家教授與企業管理技術專家定期互到對方進行人才培養診斷與企業經營診斷,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

(4)組織學院專家教授定期到企業對口崗位掛職鍛鍊,聘請企業管理技術專家到學院進行專題講座與聘為客座教授與兼職教師;

(5)每年定期組織企業家論壇學術報告會或校企合作聯誼會、報告會等,加強校企合作的溝通與工作交流;

(6)負責對學院各部門校企合作單項工作業績的考核,表彰校企合作工作取得成果的先進部門與個人;

(7)整合學院整體校企合作資源,指導、協調全院校企合作工作的健康發展與校企合作雙方協調有序的工作關係。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校企合作委員會的權利是:

1、認真制定實施學院校企合作規劃,根據實施情況不斷進行修改與完善的權利;

2、為實現學院校企合作規劃與具體目標,在不影響學院整體正常教學秩序情況下,提出對學院內外專家教授為完成臨時工作的短期聘用權利;

3、整合學院與企業優秀教育資源的建議權;

4、對學院各部門校企合作專項業績的考核權,向學院組織人事考核提供關於校企合作考核結果任用的建議;

5、對學院聘用的院外專家學者進行聘用評審與考核,通過委託各系部委員具體負責實施並記錄檔案;

第六條:校企合作委員會的義務

1、履行校企合作委員會賦予的工作職能與職責的義務;

2、通過校企合作途徑培養年輕教師成為雙師型教師的義務;

3、通過校企合作途徑服務企業發展的智力支援義務;

4、通過校企合作途徑提公升學院良好形象的義務。

第四章工作程式與方式

第七條:校企合作重大事宜必須通過校企合作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原則每項決議必須達到規定人數的一半後方為有效;

第八條:校企合作委員會主任根據校企合作實施情況的需要提出召開委員會工作會議,對專項工作進行研究並做出新的決議;

第九條:校企合作委員會休會期間,在校企合作委員會執行副主任指導下開展規劃實施、執行會議決議與校企合作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校企合作委員會的常務執行部門為學院校企合作辦公室,該部門按學院部門職能與職責在學院校企合作委員會指導下開展日常工作,執行校企合作委員會會議決議,加強和內部各系部與外部企業的定期溝通與協調;

第五章工作內容與重點

第十一條:校企合作的主要內容有:

1、專業方向與課程設定需要與企業實行動態「零對接」;

2、校外實習實訓基地的選擇、建設與掛牌;

3、企業管理、專業技術與技能高階人才的選聘、管理與激勵;

4、邀請企業家到學院進行專業方向與課程設定診斷、吸納合理化建議;

5、組織學院專家教授到合作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研或掛職鍛鍊;

6、優先組織優秀學生到合作企業頂崗實習與社會實踐,為企業推薦優秀畢業生的就業工作;

6、組織學院內外專家教授到合作企業進行智力服務;

7、為企業發展,培養、培訓崗位急需人才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8、爭取科研課題,為當地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提出戰略性、實用性建議。

第十二條:校企合作的工作重點:

1、專業方向與課程設定動態與企業對專業技能型人才需要對接;

2、學院新上專業的校外實習實踐基地的選擇、建設與掛牌;

3、原有專業的校外實習實踐基地加強合作範圍與拓展合作內容;

4、院外企業專家與高階技能人才的選擇與聘用;

5、學院對合作企業的人才培養、培訓與企業發展的智力諮詢與服務,特別是對龍頭企業與單位及閩東中小企業的發展的跟蹤服務與諮詢等;

6、學生就業的推薦工作,掌握企業人才需求與需要,有針對性為企業輸送合格的畢業生。

第六章激勵機制

第十三條:校企合作委員會向學院領導建議對在校企合作活動中優秀部門與個人實施獎勵、表彰等激勵:

(1)在各部門年度計畫中要有專門的校企合作計畫與年終總結,在此基礎上,全院進行綜合評比與公示,選出校企合作工作先進單位;

(2)在學院評選先進時,優先選擇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先進個人,作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條件;

(3)在學院教師評定職稱時,優先考慮晉公升是否具有聯絡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內容的課題成果、發表的相關**、著作等;

(4)在為企業培訓、諮詢等智力服務過程中允許教師得到相應合理的報酬;

(5)在為企業服務過程中成長起來的專業教師優先聘用為專家團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晉級、評優優先;所授課時計入教師工作量;

第七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制定、修改與完善由校企合作委員會會議決議確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實施和執行與其它學院規章制度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為學院校企合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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