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委員會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5:33 字數 2592 閱讀 4997

第九條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會成員應熱心學校教育、有較強組織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職責是:

一、定期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聽取學校關於發展規劃、教育教學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況介紹,就學校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為學校的發展獻計獻策。

二、建立家長委員會和學校定期溝通協調的議事機制,就學生家長、學生、社會等反映的有關問題及時與學校進行溝通協商。

三、為學校發展創設有利環境。家長委員會要發揮全體家長的優勢和特長,與學校緊密協作,在依法治校、學校管理、校園文化建設、學校周邊環境治理、開展校外教育實踐等方面,積極為學校和學生辦實事、辦好事,切實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為學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幫助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積極向家長和社會宣傳解釋學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協助學校開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長思想工作,動員所有家長,積極學習教育知識;動員和組織家長參與學校活動和家長培訓,增進家長對學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援,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調一致。在學校領導和班主任協助下,以班級為單位,每學期組織不少於兩次的家庭教育講座活動,可與家長會合併舉辦,也可單獨組織。

五、選派家長委員列席學校校務、教務等會議,與學校一起組織家長聽課、家長接待日,參與對學生和教師的評價,幫助學校改進和完善教育教學工作。

六、尊重教師勞動,在精神上關心、鼓勵、支援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大力宣傳教師教書育人的先進事蹟,宣傳學生家長尊師重教典型事例,宣傳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先進班集體。

七、促進社會教育,支援和幫助學生的校外實踐活動,為學校和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

八、家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家長委員會委員職責:

一、學習、宣傳黨的教育方針,關心、愛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二、了解學校教育工作現狀,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提出積極意見和建議。

三、密切聯絡本班所有學生家長,與他們充分交流意見、形成共識並向學校反映和溝通。積極協調家長之間、社會部門與學校班級之間的關係,加強家庭與學校的聯絡。

四、學習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學知識及方法,針對子女的年齡特徵、個性特點實施教育。

五、舉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環境較好。能夠關心、愛護、嚴格要求,但不溺愛、不縱容、不打罵、不歧視自己的子女,善於理解寬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六、協助學校每年定期組織家長代表大會、家長會、家長接待日,舉辦家長學校,開展家庭教育諮詢,開辦家庭教育論壇、教育沙龍等活動。幫助學校發展社會實踐、國防教育和勞動教育基地,開闢第二課堂,提高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能力,培養熱愛祖國、熱愛勞動的優秀品質。

七、積極參加家長委員會的活動,認真參加會議,不無故缺席,為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積極獻言獻策。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的權利:

一、獲知學校的發展規劃、辦學目標和工作計畫的權利。

二、有權對學校的教育發展、教育教學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三、有權作為其他家長的代言人,對學校工作及教職員工給予監督和評議的權利。

第十三條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的義務:

一、有收集其他家長意見和建議,促進家校之間相互了解和交流,並向學校反饋的義務;

二、有義務參加學校組織的有關活動,主動支援學校的建設和事業發展。

三、有幫助其他家長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義務。

第十四條家長委員會要制定委員會的工作計畫草案,提交家長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徵求學校意見後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要為家長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為工作開展提供方便條件和盡力協助,有計畫地組織家庭教育培訓,在學校**等設定家長委員會專欄,設立「家長信箱」等。家長委員會向學校反映的意見和要求,學校應在合理期限內答覆。

第四章會議

第十六條每學年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由學校協助於開學後乙個月內召開,各班推選的家長代表參加,學校領導及教師代表列席。

在學校協助下,由家長代表大會推選出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成員,選出主任和副主任、秘書長等人選。

第十七條家長代表大會每學期至少舉行1次會議,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就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委員會工作報告,研究確定委員會各項工作。參加會議的家長代表應達到會員代表總人數的80%。

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會委員可以1/3以上聯名召開,由家長委員共同推舉一人臨時組織並負責。

第十八條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可列席。

第十九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結束前要對本學期開展的工作和效果進行總結。每學年配合學校開展評選優秀家長的表彰活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家長委員會為辦理日常業務需要工作人員,由委員會主任提名經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聘任。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家長委員會應加強指導和管理。家長委員會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視其情節輕重,責令糾正。

第二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要對推動和實施家長委員會工作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家長委員會於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組織運作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發布部門:山東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23年12月02日實施日期:2023年12月02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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