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湖南省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2021-03-04 07:37:25 字數 3371 閱讀 249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實施「科技興安」、「人才興安」戰略,充分發揮湖南省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的作用,推動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家委員會是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組建的一支跨部門、多專業的高階安全技術專家隊伍,其成員從機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安全生產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中聘任。

第三條專家委員會是省安委會領導的非常設組織,成員係非專職人員。專家委員會設聯絡管理辦公室和相關專業組,聯絡管理辦公室設在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安全技術中心,負責專家委員會的聯絡管理工作,專業組為非常設機構。

第四條專家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安全生產學術交流,活躍安全學術思想,促進安全學科發展和安全技術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普及安全知識,提倡安全方法,推廣安全先進技術,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安全文化素質。

(三)參與湖南省安全生產技術政策、法規與標準的制定和重大安全事務的科學決策工作。

(四)對全省安全生產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五)對重點建設專案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進行諮詢評議。

(六)對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災和事故調查提供技術支撐。

(七)提出安全生產政策建議,促進安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接受委託承擔安全科技專案評估、安全科技成果鑑定,開展安全科學論證、評審與諮詢服務等工作。

(八)開展民間安全生產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省外的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團體和安全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五條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省安委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專家委員會設主任1名(省安監局長兼任),副主任2-3名(其中1名由省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設聯絡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省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2名(由安全技術中心負責人、職業安全健康協會秘書長兼任)。專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省安委會任命產生;聯絡管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經專家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後,由專家委員會任命。

第七條專家委員會設12個專業組,各專業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商有關業務部門擬定,經安委會辦公會議討論後,由專家委員會任命。

12個專業組分別為:非煤礦山安全專業組、火工與煙花爆竹安全專業組、化工安全專業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專業組、煤礦安全專業組、交通運輸安全專業組、建築施工安全專業組、特種裝置設施安全專業組、有色冶金建材安全專業組、消防安全專業組、水利電力電氣安全專業組、機電輕紡安全專業組。

各專業組設聯絡員1名,負責組織、聯絡本專業組的專家開展相關活動。聯絡員由省安監局選派。

第八條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承辦專家的聘任、發證、考核和換屆工作;

(二)安排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

(三)組織學術交流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向專家提供國內外有關資料和資訊;

(四)建立專家資料庫,記錄專家的主要活動、完成任務以及工作作風等情況;

(五)制訂專家委員會工作計畫、編輯**集和總結報告;

(六)其它事宜。

第九條專家採用聘任制,由省安委會頒發專家聘任證書;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

第十條專家聘任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熱心安全生產事業,自願從事安全生產專家工作,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技術、科研、教學等工作累計8年(含)以上;

(四)副高(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階技師,有較高的安全生產專業水平和較強的現場處理能力。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資深和特邀專家除外),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工作。

(六)以下專業人員可優先入選: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享受國家特殊津貼的專家;

3、獲國家、省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稱號者;

4、省部級(含)以上科技進步獎獲得者。

第十一條專家聘任程式:

(一)專家推薦分為自薦和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省直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推薦兩種方式;

(二)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商有關業務部門確定擬聘專家名單;

(三)擬聘專家名單由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提交省安委會審核批准;

(四)頒發專家聘任書和《湖南省安全生產專家證》。

第十二條專家工作守則:

(一)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或審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二)模範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深入實際調查研究;

(三)如實傳達並貫徹上級指示,敢於堅持原則,排除干擾,抵制不正之風;

(四)專家在參加事故調查和生產安全隱患評估等活動時,不負責有關人事、資金等相關具體問題的處理;

(五)不得以專家委員會專家的名義從事任何盈利性的活動。未經許可,不得以專家委員會的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六)對省安委會負責,服從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依據本辦法的組織管理。

第三章工作程式

第十三條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指派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本人。專家接到通知後,應攜帶專家證及時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下,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可直接通知專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專家應及時到達指定的地點。事後,由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向有關單位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單位聘請專家委員會成員以專家委員會專家名義執行任務時,應向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申請,批准後方可組織專家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專家完成工作任務後,應向指派單位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各專業組組織活動時,應將活動計畫與活動執**況向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各專業組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對全年的活動進行安排,年終提交全年工作總結,並於年底由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報省安辦。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省安委會組織,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

第二十條專家委員會工作會議由省安監局組織,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各專業組組長、副組長參加。

第二十一條各專業組會議,由各專業組組長組織,原則上每年召開2次,會後應將會議情況向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二條省安辦根據具體情況,可要求專家委員會不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議或技術研討會。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省安監局制訂專門辦法管理。

第二十四條專家委員會每年對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1次考核,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安委會解除聘任關係。

第二十五條專家不履行職責,無故不完成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指派任務的,由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提出批評,有關專家應積極改正;每年2次以上(含2次)無故未完成指派任務的,由聯絡管理辦公室提請省安委會予以解聘。不完成任務又不報告,貽誤工作而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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