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侵權責任法講義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2021-03-20 23:37:01 字數 5127 閱讀 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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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侵權責任法講義: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司考侵權責任法講義: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司考侵權責任法講義:一般規定

司法考試民法輔導:物件損害責任

1、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後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3條)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注意對本款"過錯"的理解。

(2)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1)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注意:用人單位的理解;勞務派遣的特點:雇用和使用的分離;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之間約定的效力:內部效力。

【例題】甲公司為勞務派遣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向乙公司派遣搬運工。搬運工丙脾氣暴躁常與人爭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換丙或對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會。一天,乙公司安排丙為顧客丁免費搬運電視機,丙與丁發生激烈爭吵故意摔壞電視機。

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2023年卷三第70題,多選)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

b.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乙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c.甲公司和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答案】abcd

【考點】被派遣工作人員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承擔

【解析】《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題中,丙作為被派遣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即乙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換丙或對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會,說明勞務派遣單位甲公司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例題】某機關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駕駛員乙開車執行公務,乙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甲遂臨時安排丙出車,丙在途中將行人丁撞成重傷。有關部門認定丙和丁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同等責任。

關於丁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2023年卷三第69題,多選)

a 甲用人不當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b 乙不服從領導安排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c 丙有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d 該機關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職務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丙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將丁撞傷,應由機關單位對丁的損害程度賠償責任,與甲、乙、丙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abc錯誤。

另外,經有關部門認定,丙和丁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同等責任,即丙的機關單位僅需要承擔全部責任的一半,而非全部責任,另外一半由受害人丁自負。因此,d項錯誤。法律教育網

4、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的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1)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2)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例題】甲在乙承包的水庫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誤以為甲在偷魚苗將甲打傷。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23年卷三第22題,單選)

a 乙、丙、丁應承擔連帶責任

b 丙、丁應先賠償甲的損失,再向乙追償

c 只能由丙、丁承擔連帶責任

d 只能由乙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雇員侵權的賠償責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本題中,甲在乙承包的水庫中游泳,與偷魚苗的行為有很明顯的區別,只要丙、丁稍微注意一下,或是詢問一下,則不會造成此種誤解。

因此,丙、丁的行為存在重大過失,給甲造成的損害應該與乙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網路侵權責任:"避風港規則"和"紅旗規則"(《侵權責任法》第36條)

(1)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3)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注意:《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1款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的是提供內容服務的;而第2、3款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的是提供技術服務的。

【例題】甲、乙是同事,因工作爭執甲對乙不滿,寫了乙份醜化乙的短文發布在丙**。乙發現後要求丙刪除,丙不予理會,致使乙遭受的損害擴大。關於擴大損害部分的責任承擔,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023年卷三第23題,單選)

a.甲承擔全部責任

b.丙承擔全部責任

c.甲和丙承擔連帶責任

d.甲和丙承擔按份責任

【答案】c.

【考點】網路侵權責任的承擔

【解析】《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本題中,甲作為網路使用者,在網路上發布醜化乙的短文,甲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丙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

但是,丙接到甲的通知後,不予理會,致使損失擴大,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甲承擔連帶責任。

6、安保義務人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7條)

(1)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例題】小偷甲在某商場竊得乙的錢包後逃跑,乙發現後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場廁所的丙,因商場地板濕滑,丙摔成重傷。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2023年卷三第67題,多選)

a.小偷甲應當賠償丙的損失

b.商場須對丙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c.乙應適當補償丙的損失

d.甲和商場對丙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cd

【考點】侵權行為

【解析】《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據此可知,對於丙的損失應當由甲承擔賠償責任,商場對丙的損失承擔補充責任。

7、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權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注意:舉證責任的分配依然要考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差別(《侵權責任法》第40條)

總結教育機構侵權解題思路:

首先明確:教育機構不承擔監護責任,只對在校未成年人承擔教育、管理責任。在此前提下,具體區分:

1、因教育機構的過失或教職員工的過錯導致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損害,責任主體單一,即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要區分在校未成年人是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後者適用過錯原則;

2、在校未成年人對在校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監護人承擔責任,可以減輕;教育機構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免責;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3、在校未成年人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例題】小學生小傑和小濤在學校發生打鬥,在場老師陳某未予制止。小傑踢中小濤腹部,致其脾臟破裂。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23年卷三第24題,單選)

a 陳某未盡職責義務,應由陳某承擔賠償責任

b 小傑父母的監護責任已轉移到學校,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c 學校和小傑父母均有過錯,應由學校和小傑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 學校存在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答案:d

解析:陳某只是學校的一名老師,屬於法人的工作人員,如果陳某未盡到自己的職責造成了學生的損害,應由學校而不是陳某對該學生承擔責任。因此a項錯誤。

《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小傑的父母是小傑的法定監護人,理應對小傑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小傑在學校上學並不意味著監護職責的轉移。因此b項錯誤。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可見,學校的責任並非連帶責任,c項錯誤,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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