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責任保險特徵及問題分析

2021-03-20 23:40:18 字數 1576 閱讀 6231

又如,第二十八條中,對於「本保險合同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界定並不明確,導致保險公司可能會為了推卸自己的責任而將責任推到投保人未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其他保險應當承擔相應賠付,最後導致相關的保險公司之間互相推卸責任,而被保險人得不到相應補償的局面,對投保人顯失公平。

問題二:對於被保險人履行告知的事項較為概括、泛泛並且關於投保人應當如何告知,告知的內容、程式和方式等要求不明確。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人身傷害或……」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以上兩條中都包含有被保險人「應當知道」,但是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應當知道的內容、日期」,投保人可能不知道相關事項或者日期,保險公司在與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合同時也沒有主動提示,導致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以沒有如實告知為由而拒賠時出現糾紛,最終出現被保險人利益受損。

問題三:由於合同中規定的時間不夠明確導致雙方出現分歧

第十一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五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權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僅僅是規定了保險人有行使權力的時間,但是行使權力的開始時間為「保險人知道之日起」,說明並不具體,無法界定具體「保險人知道之日」為哪一天。另外,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應附加上保險公司有義務通知投保人有權解除事由的時間,以便投保人更有效的行使相應權利。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對於「應當知道日期」概念很泛泛,可能會出現投保人認為的「應到知道的日期」與保險公司設定的「應當知道的日期」不符,從而導致保險公司將責任推卸給投保人一方,而拒絕履行相應賠償責任。

問題四:保險人享有單方面規定某事事項的權利

第三十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限制了投保人協商時選擇的範圍,限制了投保人的選擇權利,從而給了保險公司可乘之機。

問題五:保險合同中,前後出現矛盾、不一致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以上兩條中,關於出現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規定方面,在保險合同中前後出現矛盾情況。

通過通讀全篇的「電梯責任保險條款」內容,我個人認為保險條款中的內容較為複雜,不易於一般的投保人解讀、理解並能夠有效的行使相應權利或者履行相關義務。而且,由於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面規定的,所以條款中一些相應規定明顯還是要偏向保險人一方的利益,造成了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這對於投保人來說有失公平。

對於投保人的建議

首先,應當如實告知自身情況。**人有問到的問題都要如實告之,從而可以較多的避免出現糾紛而影響到自身利益。

其次,投保人在投保前應當認真、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對於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及疑惑及時提出,向保險人尋求解釋,從而可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

最後,要親自簽名,親自確認,以確保保險合同的有效性。

2009級勞動與社會保障班

1090300183趙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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