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侵權責任法司考題

2021-03-03 20:27:47 字數 5117 閱讀 8679

侵權法及人身權歷年司考真題

2023年

(一)單項選擇題

18.甲公司鋪設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設定了路障和警示標誌。乙駕車撞倒全部標誌,致丙騎電單車路經該地時避讓不及而駛向行人路,造成丁輕傷。對丁的損失,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由乙承擔賠償責任b.應由甲和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c.應由乙和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d.應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已經設定了路障和警示標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並且丁不是由於跌入深坑發生損害,所以對於丁的損失,甲公司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 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本題中丙為避讓被撞倒的標誌駛向行人路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而引起險情發生的是乙的行為,所以應由乙承擔賠償責任,丙不須承擔賠償責任,a正確。

【注意】《侵權責任法》第91條規定了施工致害責任,內容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同;第31條規定了緊急避險,內容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同。

20.甲搬家公司指派員工郭某為徐某搬家,郭某擔心人手不夠,請同鄉蒙某幫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記拴上車廂擋板,蒙某從車上墜地受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由郭某承擔賠償責任b.應由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應由甲公司與郭某承擔連帶責任 d.應由甲公司與徐某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c

【解析】《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題中甲公司與徐某之間的搬家合同應視為承攬合同,徐某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的蒙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所以a錯誤。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本題中蒙某是幫工人,甲公司是被幫工人,蒙某的人身損害,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本題中郭某作為甲公司的雇員,對蒙某的損害存在重大過失,應與甲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c正確。

【注意】《侵權責任法》沒有沿襲《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關於法人責任和雇主責任的規定,而是規定了用人單位責任和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本題中對於蒙某的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郭某不承擔賠償責任。雖然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追償的問題,不影響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基於郭某的重大過失向郭某追償。

21.文某在倒車時操作失誤,撞上馮某新買的轎車,致其嚴重受損。馮某因處理該事故而耽誤了與女友的約會,並因此爭吵分手。文某同意賠償全部的修車費用,但馮某認為自己的愛車受損並失去了女友,內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賠一部新車並賠償精神損害。

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文某應當賠償馮某一部新車 b.文某應向馮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c.文某應向馮某賠禮道歉 d.法院不應當支援馮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答案】d

【解析】《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本題中文某侵害了馮某的財產權,但是轎車不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馮某不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同時,馮某的女友與馮某分手和文某撞車的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文某不須負責,並且馮某的女友與馮某分手產生的精神痛苦也不在精神損害賠償範圍之內,所以馮某不能要求文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b錯誤,d正確。

《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題中文某侵害了馮某的財產權,並未侵害其精神性人格權,不適用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所以c錯誤。

《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本題中文某損害了馮某的轎車,汽車可以修理,文某支付修理費即可,不須向馮某賠償一輛新車,所以a錯誤。

【注意】《侵權責任法》未明確規定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有觀點認為《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4條繼續適用,有觀點認為該條不能繼續適用。

22.某**未徵得愛滋病孤兒小蘭的同意,發表了一篇關於小蘭的報道,將其真實姓名、**和患病經歷公之於眾。報道發表後,隱去真實身份開始正常生活的小蘭再次受到歧視和排斥。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該**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b.該**侵犯了小蘭的健康權

c.該**侵犯了小蘭的姓名權 d.該**侵犯了小蘭的隱私權

【答案】d

【解析】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對屬於自己私人生活範疇的事項依法自由支配並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本題中小蘭隱去真實身份開始正常生活,表示小蘭不願意公開自己的愛滋病孤兒的身份,因此愛滋病孤兒經歷屬於小蘭的隱私,該**未徵得小蘭的同意將其公開,侵害了小蘭的隱私權,所以d正確,a錯誤。

姓名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同時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假冒的權利。本題中該**並未干涉、盜用和假冒小蘭的姓名,因此沒有侵犯小蘭的姓名權,c錯誤。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維護身體和心理機能健康為內容的人格權。健康權屬於物質性人格權,本題該**未侵害小蘭的健康權,所以b錯誤。

24.小學生小傑和小濤在學校發生打鬥,在場老師陳某未予制止。小傑踢中小濤腹部,致其脾臟破裂。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陳某未盡職責義務,應由陳某承擔賠償責任

b.小傑父母的監護責任已轉移到學校,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c.學校和小傑父母均有過錯,應由學校和小傑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學校存在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答案】d(個人觀點認為有問題)

【解析】《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及《民通意見》的規定,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監護職責並不轉移到學校,所以b錯誤。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本題中導致小濤損害的直接原因是小傑的行為,小傑的監護人,即小傑的父母應對小傑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題中在場老師陳某未制止的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中,陳某的行為由學校承擔侵權責任,陳某不須承擔侵權責任,所以a錯誤。

陳某的過錯行為視為學校的過錯,學校應承擔責任。問題在於學校承擔的是否是補充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定,學校的未成年學生致他人損害的,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致未成年學生損害的,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題中造成小濤損害的是小傑的行為,小傑是學校的未成年學生,而不是第三人,因此學校應該承擔相應責任,而不是補充責任,所以d錯誤(這樣本題沒有正確答案)。出題人將d設定為正確答案意味著認為小傑是「第三人」,但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明確了學校的未成年學生致他人損害的,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補充責任,所以個人觀點認為出題人的認識有誤。

【注意】1.《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教育機構責任:

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對於教育機構內的未成年學生導致其他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承擔責任是適用第38、39條還是第40條的補充責任,理論界有爭議,但是本人觀點認為根據法條的文字表述可以推知適用第38、39條,因為致害的教育機構內的未成年學生不屬於「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立法機關人員出版的有關《侵權責任法》的法條解釋也認為此種情形不屬於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侵權。

2.《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不同。

(二)多項選擇題

64.丁某在自家後院種植了葡萄,並壘起圍牆。譚某(12歲)和馬某(10歲)爬上圍牆攀摘葡萄,在爭搶中譚某將馬某擠下圍牆,圍牆上鬆動的石頭將馬某砸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丁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譚某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c.馬某自己有過失,應當減輕賠償人的賠償責任

d.本案應適用特殊侵權規則

【答案】bcd

【解析】本題中造成馬某損害的是譚某與馬某的爭搶行為,丁某壘圍牆的行為與馬某的損害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丁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所以a錯誤。譚某12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譚某的致害行為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b正確。

《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題中馬某自己有過失,應當減輕譚某的監護人的責任,所以c正確。

本案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害責任問題,譚某的監護人承擔的是替代責任,而不是一般侵權行為的自己責任,因此本案適用的是特殊侵權歸責,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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