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賠償費能否支援

2021-05-29 21:05:00 字數 1135 閱讀 7044

【案情】

陸勇與王艷系戀人,雙方發生兩性關係且王艷在戀愛期間施行了**手術。後雙方因感情不合鬧分手,在分手過程中,王艷要求陸勇賠償損失,陸勇即立下同意賠償王艷三仟元損失的欠條一張。後王艷向陸勇索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陸勇履行賠償義務。

【審判】

源滙區法院在審理中對該案有三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陸勇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對王艷進行賠償,該賠償應該認定為是陸勇對王艷因戀愛在精神和生理上遭受到了損害的一種賠償,該賠償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對王艷的請求可以部分支援。另一種意見認為,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的內容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疇,王艷的請求於法無據,不能得到支援。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陸勇同意賠償王艷的損失屬於陸勇的意思自治,該條據形成及內容均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不能干涉當事人的合法處分權利的行為,王艷的請求應得到支援。

【評析】

正確處理本案的關鍵應首先理清當事人之間債的性質,我們知道債的種類有侵權之債、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本案的債務顯然不能適用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那麼該債務是侵權之債還是合同之債,侵權之債是當事人的權利(包括精神),在未經自己許可被他人侵犯情況下而形成。王艷與陸勇發生兩性關係並流產顯然不符合侵權之債的範疇,否則就不是為民事法律所能調整。

那麼該債務是否屬於合同之債呢?從本案條據形式上看,陸勇同意賠償王艷損失三仟元,形式上符合一般合同的特徵。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從合同法律立法目的和調整範圍看,本案雙方之間債務顯然不符合合同之債的範疇。既然本案債的性質不符合上述種類之債,那麼是否能將該債歸結於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男女戀愛關係是否屬於身份關係的範疇?

法律針對戀愛關係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們從身份關係的概念可以看出一般,身份關係是指基於血緣、配偶、擬制而形成的具有長期和穩定的權利義務的關係,而戀愛關係是男女雙方基於互相愛慕而形成的短暫和不穩定的關係。戀愛關係當事人沒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即使當事人在戀愛關係期間發生某些行為,該行為只能由社會道德體系去評價,法官不能用社會道德創設為法律,所以本案的債務亦不能歸結於特定身份關係的範疇。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王艷訴訟陸勇要求給付賠償款的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應予以支援。

源滙區人民法院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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