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解讀

2021-03-18 20:24:35 字數 1553 閱讀 4393

第一部分侵權責任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一、與其他民事法律的關係

2、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侵權責任法》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最高院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對同一問題,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確定:侵權法有規定的依據侵權法,沒有規定的依據特別法。

2、由於《侵權責任法》與《民法通則》的法律層級不同,所以基於《民法通則》制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仍然在繼續使用。但依據《通知》精神,與侵權法衝突的應當適用侵權法。

我們舉乙個衝突的例子:

交通事故兩車對撞,按照解釋是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是連帶責任。按照侵權法是按份責任。

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法:

第十一條【累積因果關係的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部分因果關係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再舉乙個例子:

解釋只要證明自己無責就脫責,侵權法要指明誰是侵權人,否則承擔連帶責任。比如8人同時開槍至一人中一彈死亡。按照解釋被告只要證明這顆子彈不是我槍裡打出來的就行;但侵權法要求,必須指明是誰的槍裡打出來的才行。

解釋: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法:

第十條【共同危險責任】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侵權法與刑事法律的關係

第四條 【侵權請求不免責】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1、 與刑訴法解釋,刑事侵權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意味無效。一些僅有嚴重精神損害的刑事案件,比如**案件,是否可以依據22條的規定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單獨提起?

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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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全文逐條解讀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解讀 此條明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明確 預防 制裁侵權行為。首次在法律條文中規定侵權損害賠償具有制裁 懲罰性。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