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 個人總結

2021-09-19 07:34:54 字數 1284 閱讀 6773

4、共同侵權

5、責任承擔方式

排除侵害、消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償損失具體內容:①遭受人身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②因傷致殘的:

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費、護理費、後續**費;③死亡的: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

精神損害賠償範圍:所有人身權(親子權、親屬權、配偶權、人格權)和特定紀念物。(*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精神損害的結果是非法侵害造成的,對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合法原因不適用)

條文大致梳理:侵權責任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屬於過錯責任;公平補償責任是兩者的補充。

過錯推定責任:三條+1章(除86條)

1.第38條:校方對無行為能力人的校園侵害;

校園侵權:①第38條:無行為能力人受侵害——校方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第3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受侵害——校方承擔過錯責任;

第40條:校園外第三人侵權——校方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第58條:醫療機構的醫療損害;

3.第81條:動物園的動物的侵權責任;

4.第11章:物件損害(第86條:物件倒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9種責任

1.第32條:監護責任:監護人: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監護人盡到監護義務可減輕(部分免責);

2.第34條:雇主責任:雇員侵權,雇主擔責,不可追償(終局性責任);免責事由:無;

3.第34、35條:幫工責任:

4.第41~43條:產品責任:生產者:無過錯責任;銷售者:過錯責任;

5.第48條:交通事故責任:機動車對機動車:過錯責任;機動車對非機動車: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

6.第65條:環境汙染責任:免責事由:①受害人故意;②不可抗力+合理緊急必要措施;(*訴訟時效3年)

7.第69條: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核洩漏:經營者擔責;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

8.第78條:*狗侵權:免責事由:①被害人故意,完全免責;被害人重大過失:減輕;②第三人過錯:不真正連帶責任;

9.第86條:*物件倒塌:第1款: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責任人:設計人、監理人、勘查人、材料**商;

第2款:第三人擔責;其他責任人:人為破壞原因的人。

*不真正連帶責任:先起訴最終責任承擔者,若找不到或無力賠償,才起訴某義務人,之後義務人可對最終責任承擔者有求償權,但反之沒有。即使最終責任承擔者完全無力承擔責任,義務人也不承擔全部責任,而是替代責任(補充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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