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講座

2021-03-20 11:16:38 字數 4902 閱讀 1982

楊立新 2023年7月11日

八、怎樣理解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

下面要介紹的是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損害責任這一部分,應該說規定的非常詳細,那麼也改變了我們現在司法實踐當中所適用的那個基本的方法。這一部分是有乙個重大的改革。

那麼這一部分,我做了很長時間的研究,那麼這一部分,我介紹的稍微詳細一點。

(一)醫療損害責任改革的背景

我們現實的司法實踐當中,關於醫療損害救濟的方法,不是現在《侵權法》第七章規定的這種情況。那麼這種情況叫什麼呢?現行的方法,我把它歸納成三個雙軌制構成的二元化醫療損害救治機制。

哪三個雙軌制?

第乙個,案由雙軌制。那麼在現在的法院受理的醫療損害責任當中,有兩種情況。那麼一種情況是經過醫療事故鑑定的,那麼叫做醫療事故責任。

一種是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而是被司法機構鑑定出來的醫療過錯,那麼這種叫做醫療過錯責任。所以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時候,就作為兩種案件來受理。這是第乙個雙軌制。

第二個雙軌制,是賠償責任的雙軌制。如果確定了是醫療事故責任,那麼就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去承擔賠償責任,那個賠償標準。那個賠償標準很低。

那麼如果沒有鑑定成醫療事故責任,而是醫療過錯責任,那麼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那麼這個標準很高。那麼相比較,我用北京市的標準去計算,以2023年作為標準,那麼如果是乙個確定了個醫療事故責任的時候,大概賠償不會超過9萬塊錢。但是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標準,就會賠償到40多萬元。

就差這麼多。

第三個雙軌制,就是鑑定的雙軌制。責任鑑定,醫療事故的責任鑑定,醫學會。那麼醫療過錯的鑑定,司法鑑定機構。

完全是不一樣的。那麼這樣就形成了這樣乙個二元化的醫療損害救治機制,那麼這樣乙個救治機制,說明我們醫療損害責任制度是混亂的,反映了這樣一種混亂的情況。

那麼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我們在制定《侵權責任法》的時候,立意要進行改革,那麼改革就是我們現在第七章規定的這種情況。那麼這個改革,歸納起來,我想是不是七個問題。

(二)統一案由為醫療損害責任

第乙個問題,就是案由統一。那麼案由統一,我們現在看到第七章的章名就叫做醫療損害責任。我們也既不用醫療事故責任這樣的概念,也不用醫療過錯這樣的概念。

在這些概念之上,我們現在拿出乙個新的概念來,就叫醫療損害責任,中性的。那麼拿出這樣乙個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以後,具有乙個非常大的好處,醫療事故問題不再是《侵權法》的問題了。我們研究都叫醫療損害責任,跟醫療事故沒有關係。

這是第一點。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三種型別

第二點,醫療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把醫療損害責任規定成三種型別。也是我總結出來的。我們看看是不是可以這樣,第一種型別,就叫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什麼?就是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在醫療診療活動當中沒有遵守醫療規範,沒有盡到當時的醫療水平作為標準的那種規定,造成損害就是醫療過失,就是醫療技術過失。它是屬於技術方面的過失。

這是第一種。

那麼第二種就叫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說什麼呢?它的損害過錯,造成損害的過錯,不是乙個技術上的過錯,不是乙個技術上的過失,而是乙個倫理上的過失。

那麼倫理上的過失,用的標準是什麼呢?就是醫療良知,醫生的良知和醫療的倫理,醫療的職業道德,醫生的職業道德,你違反了這些東西,那麼造成的損害,這個過失就是醫療倫理過失。那麼在這樣乙個最主要的表現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其實就是醫生違反告知。

那麼這一部分,《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的特別明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去說明,去告知。那麼一般情況下的告知和特殊情況下的告知,要求都是不一樣的,不能向患者告知的時候,要向患者的家屬告知。這個是告知義務。

那麼醫生負有乙個告知義務,患者呢?患者享有知情權和自我決定權。那你現在根本就沒有告訴我,你不侵害了我的知情權嗎?

那你現在不僅告訴我,而且你自己就做決定怎麼去**了,你不是侵害了我的自我決定權嗎?所以這樣一種情況,就叫違反醫療倫理責任,醫療倫理過失。這是第二種。

第三種型別叫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醫療產品包括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製劑、血液、血液製品等等這樣一些。那麼這些東西,它都是乙個產品,然後醫院把這個產品應用到患者身上去了,那麼這個產品本身就是有缺陷,造成損害了以後,誰承擔責任?

這就是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那麼你看我們現在說第七章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就包括三種。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這是我要講的第二點。

(四)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那麼第三點,就是講歸責原則。那麼我們過去在司法解釋當中,規定醫療事故和醫療侵權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那麼這樣就給醫療機構的壓力很大。

那麼這時候我們在制定《侵權責任法》的時候,說一定要解決好三個利益的關係。乙個是受害患者利益的保護是必須要保護的。第二個也要適當去考慮醫療機構利益的保護。

而且同時還有第三,應當保護好全體患者的利益。那麼如果說我們對受害患者保護過於寬泛的時候,那麼侵權,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更多的責任。那麼醫療機構承擔更多的責任,就會打擊它的積極性,它就會去把它的賠償後果轉嫁到全體患者身上,那可能就要損害全體患者的利益。

所以這個問題上,一定要平衡好三個利益的關係。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怎麼樣才能夠平衡好這三個利益的關係?就是過錯責任。那就是堅持醫療機構有過錯就賠償,醫療機構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現在我們《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這一部分,第54條,開宗明義就確定了是醫療過錯責任,就是醫療損害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那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就確定了是過錯責任,而不是適用過錯推定。那麼三種不同的醫療損害責任,其實適用的規則原則是不同的。

那麼我的乙個看法,就是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應該適用於過錯責任原則。那麼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呢?它的過錯是比較容易確定的,那就是說你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你就有過錯。

那麼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直接推定有過錯,那麼這樣是不是乙個過錯推定原則?那麼醫療產品責任,它也是乙個產品責任,當然適用無過錯責任,所以按照這樣乙個思路,三種不同的規則原則,適用三種不同的醫療損害責任的型別,適用三種不同的規則原則,這是講的第三點。

(五)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

那麼第四點,就是乙個舉證責任的問題。那麼凡是推定的,那是舉證責任倒置,凡是沒有推定的,當然是原告舉證。那麼這樣一種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區分,也是比較明確的。

那麼這個裡頭,稍微要講一點,就是醫療損害責任當中的因果關係可以不可以推定?那麼原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中講醫療事故、醫療侵權的時候,因果關係是可以推定的,那我們在《侵權責任法草案》當中,我們也擬定了乙個條文,說醫療事故、醫療侵權責任、醫療損害責任,因果關係由於是醫學資料和醫學的專業知識都掌握在醫療機構手裡,那麼受害患者很難證明因果關係,那麼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實行有條件的因果關係推定?那麼這個條文原來寫的也很好,那麼後來在審議過程當中,常委提出意見,把這個條文刪掉了。

但是我覺得在司法實踐當中,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患者的利益,應該考慮繼續實行有條件的因果關係推定。那就是說受害患者,你可以證明因果關係,但是證明我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我再也不能舉證證明的時候,這個時候可以推定,然後讓醫療機構證明沒有因果關係這樣的證明,如果是這樣做的話,可能對於受害患者這一方,會保護的更好。這是第四點關於舉證責任問題。

(六)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

那麼第五點,是關於責任形態。那麼醫療損害責任,它的侵權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那就是我剛才念的54條的規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乙個典型的替代責任。所以這一點上規定,醫療損害責任是替代責任。

這一點上,我們和美國是不一樣的。美國一些專家來討論我們的《侵權法》的時候,他們提出來,說我們醫生責任就是醫生責任,幹嗎要由醫療機構來承擔責任?然後radiohead我們就解釋,這是我們自己的規則。

那麼醫生他是屬於醫療機構的那個雇員,那麼他一切行為都是醫療機構承受的,那麼他造成損害以後,造成患者損害,當然也應該由醫療機構來承擔賠償責任。那麼這個道理就是替代責任的根據。那麼在這一點上,我們跟美國醫生責任是不一樣的。

這是一點。這是第五。

(七)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標準

那麼第六,在第七章當中,沒有特別地明確的規定,是什麼呢?就是實行統一的賠償標準。那我們剛才說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的賠償非常地低。

那麼如果按照醫療侵權、醫療過錯賠償,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去賠,那麼這個時候標準就很高。那麼應該怎麼辦?所以我們在起草《侵權責任法》的時候,就曾經下過乙個決心,就是醫療損害一定適用統一的賠償標準。

那麼這樣,儘管在條文當中沒有去說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標準適用統一標準,但是其實已經確定了,那麼既然我們講了醫療損害責任,我們當然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標準。那麼醫療損害責任是乙個分則的規定,當然適用總則的規定,當然是統一的賠償標準,所以在這一點上,應當是非常明確的。

(八)醫療損害責任鑑定

最後一點,第七點,就是醫療損害責任鑑定。那麼醫療損害責任鑑定,是不是還一定要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那樣,要由醫學會來組織鑑定?那麼現在同樣的道理,我們現在規定的是醫療損害責任,而不是醫療事故責任,所以醫學會你要去鑑定醫療事故,你想怎麼鑑定就怎麼鑑定,和我們沒有關係。

但是《侵權法》上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走司法鑑定程式,那麼應該由法官來做鑑定人。那麼這一部分,大概還需要完善。我介紹的這些就是第七章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我把它歸納是七個問題。

那麼這裡頭一些具體的條文,我想再特別地給大家做一點說明,剛才說過了,54條規定的是一般的規則,屬於技術責任這一部分,是過錯責任,是替代責任。那麼55條規定的是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特別是規定醫務人員沒有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就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那麼56條做了乙個特別規定,很多人說這一條規定和那個李麗雲死的案件有關係,是有一定的關係,那麼大家知道李麗雲懷孕期間,得了重病,到醫院去搶救,那麼醫生說要不緊急引產的話,不手術就會造成孕婦和胎兒死亡的結果。但是他的男友就是不同意,就是不簽字,那麼這樣沒辦法,最後生生的看著李麗雲死在手術台上。那麼當時也請示過領導,說患者的家屬不簽字,就是不能手術。

那麼現在56條做了乙個新的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那麼這樣再出現李麗雲這種情況,他當然不同意,不簽字,不簽字,患者的近親屬不同意,那我馬上就做手術就完了。所以這個規定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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