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導學案例及導學問題

2021-03-20 11:16:38 字數 5141 閱讀 3250

《侵權責任法》第九講 《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

導學案例及導學問題

請根據下列導學案例,通過查詢相關法律條文、閱讀教材,解決導學案例後的導學問題,並據此找出教學知識點,自己進行研究、解決;在此基礎上,以宿舍為單位分成小組,以捨長為組長,由組長組織進行課前小組討論,討論案例的分析、解決和教學知識點,不能通過討論得到解決的列為小組疑難知識點;各組組長向教師書面匯報本小組的討論情況和列出的疑難知識點。

課前預習、小組討論佔平時成績的50%,主要根據組長的書面匯報,結合組長的意見打分。課堂發言佔平時成績的50%。凡課堂上發言的同學,根據發言次數、質量,在70—100分之間評分,沒有發言的同學記60分。

一、導學案例

山西省定襄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定民初字第89號

原告章樺,女,2023年9月7日生,漢族,本縣青山鄉綠水村人,農民,居本村。

被告管武,男,2023年6月3日生,漢族,本縣青山鄉綠水村人,農民,居本村。

上列原告章樺訴被告管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章樺及被告管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章樺訴稱,2023年3月19日晚,原告乘坐其兄章碩駕駛的二輪電單車在晉昌鎮交通局路段同被告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住入縣醫院,後轉至市中醫院住院**15日。醫療費用由被告支付。要求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225元、護理費3407元、護理費3800元、必要的營養費300元、電單車價值5940元(6600×90%),總計13672元的70%計9570.

40元;訴訟期間,原告入住忻州市中醫院進行二次手術,要求被告賠償二次手術醫療費4269.51元、誤工費3800元、護理費34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必要營養費280元,總計11966.51元的70%計8376.

60元。要求被告共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賠償金及電單車損失共計17947元。

被告管武辯稱,發生事故時,我的車輛正常行駛,未占用原告車道,並及時停車。是原告無證駕駛未經登記的無牌照電單車後載兩人撞在我的車上,引發的交通事故。我沒有違章行為,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所訴電單車賠償,該電單車系原告之兄所有,其無權要求賠償,如原告是車主,我的汽車遭受碰撞損失2000元,也應賠償和抵銷。因原告堅持使用電單車原廠配件,致電單車無法修理。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和誤工費偏高。

原告手術用的是最好的鋼針,當時主治醫生講,並不需做二次手術,因此不存在二次手術費的問題。我先後為原告支付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8500餘元,原告出院後到我家住了20天,由我方護理,吃住在我家,我已是仁至義盡,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19日23時許,原告乘坐其兄章碩駕駛的五羊牌125型二輪電單車沿定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高壓環件廠附近,與對向行駛的被告管武所駕駛的豫c06672轎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定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章碩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即入住定襄縣人民醫院,次日出院回家。後因病情較重,於同月25日轉入忻州市中醫院**,經診斷為(1)左膝關節後交叉韌帶脛骨附著部撕脫骨折。(2)氣滯血瘀。

行手術內固定術,於同年4月9日出院。共住院15天。醫療檢測費原告支付10元,其餘由被告方支付。

原告住院伙食費用及護理人員費用自理。出院醫囑要求原告2月後扶拐逐漸負重活動, 3月後拍x線片複查。出院後,原告由被告方護理20天轉為家人護理。

經質證原告第一次住院損失有醫療費10元,護理費3404.62元(住院期間18021元/年÷365天/年× 15天+出院後13891元/年÷365天/年×7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25元(15元/天× 15天)、住院期間必要的營養費300元(20元/天× 15天)、誤工費3800元(13891元/年÷365天/年× 100天),以上計7739.62元。

訴訟期間,原告於2023年6月18日再次入住忻州市中醫院,行左膝關節骨折內固定術後取螺釘手術。住院13天後出院。支出醫療費4259.

51元。出院醫囑要求原告繼續抗感染**,定期切口換藥,切口自術後兩周拆線。此後原告補充起訴,要求被告支付二次住院的相關損失。

經質證,原告第二次住院的損失有,醫療費4259.51元、誤工費3800元(13891元/年÷365天/年× 100天),護理費3305.87元(住院期間18021元/年÷365天/年× 13天+出院後13891元/年÷365天/年×7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95元(15元/天×13天)、必要營養費260元(20元/天×13天),小計11820.

38元。綜上,原告人身損害損失共計19560元。原告的電單車系五羊牌125型,購於2023年9月14日,購價6600元。

事故發生後,原告的電單車一直存放於被告處至今未予修理,被告舉來修理部證明,因原告要求按原廠配件進行修理,但原廠配件不能購進,所以未予修理,副廠配件估價2570元。為此,原告要求被告按電單車購買時間折價後,足額予以賠償4158元(6600元×90%×70%)。對以上事實及實際支出被告表示認可,對原告要求賠償專案及數額被告存有異議,表示應予依法計算。

另查,被告車輛未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法庭辯論終結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組,農業人口年平均收入為13891元,衛生行業年平均收入為18021元。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日15元。

上述事實有定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081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支出醫療費票據、當事人的陳述經質證,佐證在案。經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乘坐的電單車同被告駕駛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原告向被告提出侵權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該起事故,兩車均屬機動車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凡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未按規定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機動車方按照強制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於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按照雙方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原告所訴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其損失數額也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賠償限額2000元),原告人身損害實際損失19560元,共只請求賠償13788. 96元((7732元× 70%+ 11966.51元×70%﹦13788.

96元),其請求,本院予以支援。被告在此次事故中,雖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因其未按國家規定投保強制保險,故對此事故中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由其自行負擔。被告對此辯訴理由,無法律依據予以支援,本院不予認定。

原告的電單車,購買半年,即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一直在被告方存放,多年未予修理,對此,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該電單車歸被告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人身損害賠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管武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章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13788.96元。電單車損失2000元。

二、被告管武賠償原告章樺電單車款3940元。

(以上兩項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50元由被告管武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江槐南

審判員莊高諄

審判員杜卓閩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郭韻菲

本案主要證據:

原被告均提交的證據:定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081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2023年3月19日23時許,章樺乘坐章碩(無駕駛證)駕駛的五羊牌125型無牌二輪電單車沿定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高壓環件廠附近,與對向行駛的管武所駕駛的豫c06672轎車發生碰撞。

章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管武所駕駛的豫c06672轎車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管武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章碩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

被告於上訴時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署名簡玉盛的《證明材料》內容:「2023年3月19日夜裡11點左右,我坐在管武開的車上,車正走著,忽然對面開來一輛電單車,管武及時剎住了車,但那輛電單車剎車不住,撞在了汽車左側的側翼上。下車見是我們村的章碩騎的電單車,車上剛才坐著他妹妹章樺還有他們的乙個小車工。

章樺受了傷。證明人:簡玉盛。

2010.12.18」。

二、導學問題

1、什麼是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火車、地鐵是否屬於這裡的機動車? 拖拉機呢?工程鏟車呢?

2、什麼是交通事故?機動車在單位內部道路上發生事故是否屬於這裡的交通事故?拖拉機在田間作業發生事故是否屬於這裡的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確定侵權責任的唯一依據嗎?為什麼不再稱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侵權責任的確定起著怎樣的作用?

如本案中被告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怎麼辦?能提起行政訴訟嗎?

4、交強險與侵權責任關係怎樣?賠償限額是多少?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關係怎樣?

6、本案中的汽車沒有投保交強險,責任如何承擔?

7、假設本案中的汽車既投保了交強險,也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原告應如何列被告?

8、本案侵權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9、假設本案中的電單車是一輛自行車,在歸責原則上又將怎樣?假設自行車一方有過錯,責任如何承擔?假設有證據證明自行車一方有過錯、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是否可以免責?

怎樣才能免責?如何理解「故意碰撞機動車」?這些規則背後的立法理由何在?

10、「機動車一方」是何意?是指車主,還是指駕車人,還是指二者共同?實務中車主如何確定?

本案中的轎車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如何確定車主?假設本案中被告打算提起反訴,應如何確定車主?

11、請思考:你能想到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有哪些?盡可能多地去想。

(1)租賃車事故責任主體?

(2)借用車事故責任主體?

(3)已轉讓並交付但未過戶車事故責任主體?

(4)盜竊、搶劫、搶奪車事故責任主體?

(5)分期付款買賣車事故責任主體?

(6)融資租賃的車事故責任主體?

(7)送交修理或保管的車事故責任主體?

(8)被質押的車事故責任主體?

(9)掛靠車事故責任主體?

(10)承包、發包的車事故責任主體?

(11)擅自駕駛的車事故責任主體?

從中可以總結出怎樣的規律和原理?請分析能否將該規律和原理推廣應用於《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的那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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