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總論期末複習完美總結

2021-03-20 11:12:46 字數 5072 閱讀 6654

第一章侵權責任法概述

一、侵權行為

1、含義: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依法應當承當損害賠償等法律後果的行為。

2、特徵:(1)是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及法律保護的利益的行為2)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3、分類:(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2)作為的侵權行為和不作為的侵權行為;

(3)自己加害行為和準侵權行為;

二、侵權責任

1、含義:指侵權人一方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或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等後果依法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責任。

2、特徵:(1)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基本形式;

(2)侵權責任的本質:不利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多樣化;

3、功能:(1)填補功能;(2)預防損害;(3)教育與懲戒作用;

(4)分擔損害與平衡社會利益;

三、侵權責任法

1、含義:指調整有關因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行為而產生的侵權責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2、特徵:(1)侵權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是一種特定的社會關係(侵權責任關係)

(2)侵權法是一組相關法律規範的總和(實質侵權法與形式侵權法)

(3)侵權法屬於我國民法的乙個部分

3、淵源:包括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單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釋、民事習慣與民法學說;

四、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四要件說:加害行為、損害、因果關係和過錯)

1、加害行為:指行為人實施的加害與被侵權人民事權益的不法行為。

特徵:(1)加害行為是侵權人或其被監護人、雇員等實施的行為;

(2)加害行為在本質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為所侵害的是被侵權人的民事權益;

分類:(1)自己的加害行為與他人的加害行為;

(2)直接加害行為與間接加害行為;

(3)積極加害行為與消極加害行為;

2、損害:指被侵權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為或物的內在危險之實現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財產方面的不利後果。

特徵:(1)損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所產生的對被侵權一方人身或財產的不利後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濟的必要和可能;

(3)損害後果應當具有客觀真實性和確定性;

分類:(1)財產損失:指被侵權人因其財產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經濟上的損失。

(2)人身損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權導致的損害後果。

(3)精神損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權人因他人的侵害而產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嚴重的精神反常現象。

3、因果關係:指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4、過錯:故意與過失;

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以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追究責任的依據,即有過錯方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

適用範圍: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對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

適用方法:誰主張誰舉證;過錯推定中舉證責任的倒置;

過錯推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侵權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特徵:(1)法律對其適用物件予以特別規定,以與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區別開來;

(2)在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方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侵權人的過錯;

適用範圍:(1)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機動車一方對非機動車或行人致害的;(3)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4)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5)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6)單位用工和用人個人承擔雇主責任的;(7)監護人承擔監護人責任的;

不承擔責任的條件:不可抗力;被侵權人故意;第三人過錯;

3、嚴格責任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加害人與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但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案件除外。

適用範圍:(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而其監護人盡到了職責時,由監護人根據公平責任原則適當承擔責任;

(2)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3)因見義勇為行為遭受損害的;

(4)一方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中受到損害的,責令受益人給於補償;、

第二章數人共同的侵權責任

一、概述

1、含義:指由數個責任主體對同一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的責任承擔形式。

2、特徵:(1)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為二人以上;(2)數人對同一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3)數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方式具有多樣性;

3、分類:(1)數人承擔連帶的侵權責任

含義:指數個責任主體作為乙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其中任何乙個責任主體對全部損害都承擔侵權責任。

適用範圍: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數個加害行為人;幫助、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數個危險行為人;原因競合的情況下的多數侵權人;法律規定數個責任主體承擔連帶侵權責任的情況;

(2)數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

含義:指在數個責任主體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情形中,每個責任主體只對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負清償義務,不與其他責任主體發生連帶關係的侵權責任。

份額確定因素:比較各責任主體的過錯大小;比較各責任主體的加害行為原因力大小;

(3)補充的侵權責任

含義:指在乙個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產生了兩個相重合的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權利人必須按照先後順序行使賠償請求權。

適用範圍: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為

1、含義: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構成要件:(1)主體的複數性;(2)意思聯絡或行為關聯;(3)結果的統一性;

3、主要形態:(1)共同正犯;(2)教唆者、幫助者;(3)關於團夥集合行為的共同侵權行為;

三、共同危險行為

1、含義: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危險行為,對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不能判明誰是侵權人的情況。

2、構成要件:(1)數人共同或相繼實施具有危險性的行為;(2)數人的行為具有危險性;(3)侵權人的不可確定性;(4)結果的統一性與原因的整體性之推定。

3、免責條件:允許部分被告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險行為人。

四、原因疊加行為

1、含義: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構成要件:(1)一般構成要件:行為人分別的過錯、實施了加害行為、損害和作為整體的數個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特別構成要件:主體的複數性;行為的分別性;結果的同一性;原因的疊加性與推定性。

第三章責任競合與責任聚合

一、民事責任競合

1、含義:指當事人的同一行為可能依不同的規範應承擔數個不同的法律責任。

2、特徵:(1)侵權人不僅實施了乙個不法行為;

(2)同一不法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民事法律規範,構成兩個以上民事責任;

(3)數個民事責任相互衝突;(4)請求權競合;

二、侵權行為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1、含義:指不法行為人的同一行為即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產生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並存且相互衝突的現象。

2、關係:歸責原則不同;舉證責任不同;義務內容不同;時效的區別;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責任形式不同;責任範圍不同;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訴訟管轄不同;

3、適用條件:(1)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且一方實施了違約行為;

(2)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對方人身、財產權益;

(3)被侵權人享有選擇權;

三、侵權責任與返還不當得利責任競合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

2、競合條件:(1)受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並致他人損害;(2)受益人因為實施侵權行為而獲利;(3)受益人受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3、競合原因:無權處分行為;非法出租他人財產;非法利用他人之物獲取利益;侵害智財權、人格權獲取利益。

四、法律責任聚合

1、含義:指行為人的同一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法律規範,符合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多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

2、特徵:(1)行為人只實施了乙個違法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多重違法性;(3)行為人承擔多重責任;(4)追究程式的複雜性;

3、型別:

(1)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聚合:指行為人的同一行為既違反侵權責任法規範,符合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又違反刑法規範、符合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

(2)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聚合:指行為人的同一行為既違反侵權責任法規範,符合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又違反刑法規範、符合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

第四章責任抗辯

一、責任抗辯概述

1、含義:指侵權人一方針對被侵權人一方的指控和請求,通過提出特定的抗辯事由而不承擔或減輕其侵權責任的主張。

2、抗辯事由:指法律規定的可以減輕或不承擔侵權責任的特定事由。

分類:(1)正當理由的抗辯事由和外來原因的抗辯事由;

(2)一般抗辯事由與特殊抗辯事由;

(3)絕對免責的抗辯事由和相對免責的抗辯事由;

(4)免責的抗辯事由和減責的抗辯事由;

二、正當理由的抗辯事由

含義: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他人損害,但該行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行為人可以以這種正當性和合法性作為抗辯事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正當防衛

1、含義: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現實違法的攻擊所採取的必要限度內的防衛措施。

2、條件:(1)物件條件:不法侵害行為的實施者和不法侵害行為;

(2)目的條件:保護、防衛本人、他人的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

(3)時間條件:在正確的時間實施的防衛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4)限度條件:防衛所使用的力量須與侵害強度相適應;

3、效果:在必要限度內進行正當防衛即使給被防衛人造成損害,防衛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則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

1、含義: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發生的、實際存在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一種加害於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行為。

2、效力:(1)緊急避險行為人的補償;為了保護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現有和重大危險而對他人造成損害者,僅在法官認為公平的範圍內予以賠償。

侵權責任法期末重點

第一章侵權責任法概述 第一節侵權責任法的概念與特徵 一 侵權責任法的概念 侵權行為法與侵權責任法之爭 侵權責任法是指調整有關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及其產生的相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侵權責任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二 侵權責任法的特徵 1 規範的概括性 2 物件的複雜性3 形式的多樣性4 效力的強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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