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人身權與侵權責任法

2021-03-20 11:18:45 字數 3210 閱讀 9447

期末作業考核

滿分100分

一、判斷題(每題2分,共10分)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錯 )

2. 共同侵權要承擔連帶責任並且這種連帶責任沒有追償性。( 對 )

3. 產品責任的免責條件與其他侵權責任的免責條件不同,具有特殊性。( 錯 )

4. 特殊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只是歸責原則不同,兩者的責任構成要件則是相同的。( 對 )

5. 正當理由與外來原因都可以作為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 對 )

二、簡答題(每題6分,共30分)

1、簡述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四個構成要件。

2、簡述共同加害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關係。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結果,而實際侵害行為人又無法確定的侵權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成立後,雖然真正侵害行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無法確定誰是真正的侵害行為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為的數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加害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 共同加害行為又稱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共同加害行為作為與單獨加害行為相對應的乙個概念,與單獨加害行為相比,共同加害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共同加害行為的主體須為兩人以上。單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論實施何種侵權行為都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如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前者為侵權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如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兩者都是侵權人,但由前者承擔主要民事責任。根據共同加害人的行為性質,一般可將其分為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法。

第二,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須具有共同過錯。這種共同過錯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與過失的混合。但共同侵權無須共同侵權人有意思聯絡,這就是民法上的共同侵權與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的區別。

第三,共同加害行為須具有關聯性。共同加害行為具有關聯性,是指共同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指向同一侵害物件,且結合起來共同造成了損害結果。如果兩個以上行為人的加害行為互無聯絡,則當然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

第四,共同加害行為須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行為只有在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時,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即使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行為指向同一侵害物件,但造成的損害互無關聯時,這些加害行為也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

3、簡述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情形。

首先醫療事故責任是過錯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有下列情況的實行過錯推定即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認定其有過錯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最後醫院的免責事由有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簡述安全保障義務的含義及責任承擔。

經營者對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於德國法院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或一般安全注意義務」。1德國法上這一概念2並非**自《德國民法典》,而是由法官通過「枯樹案」』「道路撒鹽案」「獸醫案」等司法判例創設發展起來的。

3法國法上與此概念相對應的是「保安義務」,日本法上與此概念相對應的是「安全關照義務」,也都是通過法院判例發展出來的概念,但二者更類似於德國合同法中的附隨義務。有學者認為,這一概念與英美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更為一致。

5、簡述侵權責任賠償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三、案例分析(每題30分,共60分)

1、案情介紹:

某日,王某攜帶一台高階攝像機乘坐長途公共汽車,為了安全,在車上把攝像機置於腿上抱著,行駛當中乙個小男孩突然橫穿馬路,駕駛員丙緊急剎車,結果導致行李架上的物品不少都掉落下來,其中乘客乙的皮包正好砸在甲的攝像機上,將價值一萬多元的相機砸壞了,試根據所學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1)、對本題當中駕駛員的行為應當如何理解?

(2)、你認為王某的損失由誰承擔?為什麼?

(3)、如果小孩已經無法找到,那麼王某的損失由誰承擔?試用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原則簡要說明為什麼?

答:(1)駕駛員丙的行為為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本題中,駕駛員丙、乘客丁均無過錯,造成損失的根本原因在於小孩橫穿馬路,駕駛員緊急剎車屬於緊急避險行為。(2)應當由小孩的監護人承擔責任。《民法通則》規定: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駕駛員剎車的行為並無不當;丁也沒有過錯。而小孩突然跑過馬路是險情引發的原因,小孩的監護人有監護不力的過錯,因此應當由小孩的父母承擔責任。

(3)如果小孩已經無法找到,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題中,駕駛員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他們的經濟能力等由他們分擔損失。

2、案情介紹:

李某家搭建牛舍,按照村里的習俗,村民們都自發地來到李家幫工,吃過飯後因缺少材料,李某便委託幫工人張某幫忙到鎮里購買材料,酒後的張某在駕駛小型農用車從鎮里返回的途中,因操作不當撞傷行人郭某,造成郭某小腿骨折,花去醫療費若干,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郭某將李某、張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張某賠償其醫療費等費用。結合所學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1)、郭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為什麼?

(2)、簡述幫工人致害的歸責原則及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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