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智財權法名師講義著作人身權

2021-03-04 05:14:16 字數 871 閱讀 9489

司法考試智財權法名師講義: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是指著作權人基於作品的創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它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離,一般不能繼承、轉讓,也不能被非法剝奪或成為強制執行中的執行標的。

(一)發表權

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決定作品在何時何地公之於眾;決定作品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

「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條件。

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滅,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發表權與財產權關係密切,須通過出版、上網、朗誦等使用作品的方式來行使。

(二)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

1.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決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

3.決定署名的順序;

4.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評價,因而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內容的修改,報社、雜誌社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本性刪節不屬修改權控制的範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

但對內容的修改,必須徵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針對未發表的作品,也可針對已發表的作品。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僅損害作品的價值,而且直接影響作者的聲譽,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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