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偉解讀侵權責任法講義

2021-03-18 20:45:45 字數 5183 閱讀 6437

一、立法背景與地位

(一)既有的侵權法規範

1.2023年《民法通則》

2.2023年《民通意見》

3.2023年最高院《精神損害賠償》

4.2023年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5.其他部門法的具體規定如《環境保**》、《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6.存在問題很多

(二)《侵權責任法》的出台

1.2023年至2023年,四讀通過

2.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驟

3.單獨成編的創舉

(三)新法在司考命題中的特點

1.範圍:以當年的3月份之前通過的立法、司法解釋為限

2.分值:分值穩中有公升:侵權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

3.難度:一般限於條文的字面意思,3、5年後再會有難度的提公升

4.注意新舊法的修訂以及新的規定:舊題新做。

5.侵權責任法的修訂程度:92個條文可以分為四類:

廢話,5個;

重複:36個

修正:10個

新規定:41個

二、立法特點

(一)高度抽象的總則條文、分則一般規定與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法律規範體系

1.法律條文與法律規範的關係

2.這一立法格局對理解立法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舉例一: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大唐考資

以上四條文的關係?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127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環境汙染責任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大唐考資

《民法通則》第126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三大變化:適用情形;歸責原則;責任人

(二)概括規定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條款構造技術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這一立法技術對於精確理解立法背景與理論內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問題:列舉18種具體民事權利

何謂「民事權益」?

民事權利

利益保護:考卷撕毀案

商業秘密、死者利益的保護

此處的民事權益不包括債權等相對權:不支援第三人侵害債權

舉例:甲→(送貨合同)乙酒樓(債權人)

(債務人)

↗?↖↗

丙(第三人,故意或者過失)

(追尾)

上圖中所講的案情是:甲乙之間有乙份**合同,甲在送貨路上遭遇車禍車貨全損,導致乙未能收到貨物發生經營損失,經查車禍發生原因乃在於丙醉駕追尾承擔全責。問題:

本案如何解決?(特別提示:乙丙之間構成違約責任嗎?

丙之間構成侵權責任嗎?)

【例】甲欠乙1萬元到期未還。2023年4月,甲得知乙準備起訴索款,便將自己價值3萬元的全部財物以1萬元賣給了知悉其欠乙款未還的丙,約定付款期限為2023年底。乙於2023年5月得知這一情況,於2023年7月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項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支援?(2005-3-9,單)

a請求宣告甲與丙的行為無效

b請求法院撤銷甲與丙的行為

c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甲對丙的1萬元債

d請求丙承擔侵權責任

(三)以歸責原則為綱構建各類侵權責任體系

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

無過錯責任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論分則部分

第五章產品責任無過錯

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無過錯(車人)、過錯(車車)

第七章醫療損害賠償過錯與過錯推定

第八章環境汙染無過錯

第九章高度危險作業無過錯

第十章飼養動物侵權無過錯、過錯、推定

第十一章物件致損過錯推定無過錯

甚至於某一類侵權的各種場合下的歸責原則也不相同,比如飼養動物侵權採用:

相對無過錯責任

絕對無過錯責任

推定責任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127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例1】甲、乙兩家各有小院,隔牆而居,院牆高約兩公尺。一天,甲家夫婦下田務農,將兩周歲的兒子丙鎖在自家的院子裡玩。不巧,乙家的乙隻公雞飛過院牆,將丙的左眼啄傷。

甲家為此支出醫藥費近萬元。對甲家所受的損失應如何承擔?(2023年卷二3題,單選)

a完全由乙家承擔

b主要由乙家承擔,甲家也應自擔一部分

c應由甲、乙兩家平均分攤

d應主要由甲家承擔,乙家給予適當補償

【例2】甲乙各牽一頭牛於一橋頭相遇。甲見狀即對乙叫道:「讓我先過,我的牛性子暴,牽你的牛躲一躲」。

乙說「不怕」,繼續牽牛過橋,甲也牽牛上橋。結果二牛在橋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橋下摔死。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2023年卷三7題,單選)

a甲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b應由乙自負責任

c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d雙方均無過錯,按公平責任處理

三、若干重要的立法修訂與舊題新做

(一)隱私權的立法概念確立

第二條第2款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大唐考資

《民通意見》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例1】某報社在一篇新聞報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備受同學的嘲諷與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殘左手無名指,給甲的學習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該報社的行為應如何認定?(2023年卷二4題,單選)

a是如實報道,不構成侵權

b侵害了甲的名譽權

c侵害了甲的姓名權

d侵害了甲的身體權

【答案】b

【例2】某**未徵得愛滋病孤兒小蘭的同意,發表了一篇關於小蘭的報道,將其真實姓名、**和患病經歷公之於眾。報道發表後,隱去真實身份開始正常生活的小蘭再次受到歧視和排斥。關於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23年卷三22題,單選)

a不構成侵權

b侵犯小蘭的健康權

c侵犯小蘭的姓名權

d侵犯小蘭的隱私權

【答案】d

(二)有條件的同命同價

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適用於大規模侵權(空難、礦難、環境汙染、機動車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

實質公平pk形式公平

(三)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與產品召回、警示制度

第四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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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工責任的統一與公平社會的建立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消除不同身份適用不同法律的不公平現象:從身份到契約

【例】甲在乙承包的水庫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誤以為甲在偷魚苗將甲打傷。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23年卷三22題,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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