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現場簽證管理制度

2021-03-16 06:36:58 字數 1538 閱讀 7299

第一條目的

為嚴格控制工程成本,維護工程現場簽證的嚴肅性,明確簽證經辦人員的職責,便於辦理工程決算,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範圍

本制度所稱工程現場簽證(以下簡稱「工程簽證」)是指在下述情況下由承包單位完成而需專案部及監理單位加以證明的事項:

1、有明確的工程指令,需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實施範圍、程度、數量的工作。

2、有明確的工程變更指令,但在指令發出時,承包單位已按原設計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3、由專案部直接安排承包單位完成的、與承包工程直接相關或與現場管理有關的工作。

4、按照合同,本應由某一承包單位完成,因故由另一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

5、在完成後難以證實的合同內或合同外工程,而日後可能由公司結算支付費用的工作。

6、某一承包單位因自身利益受損向另一承包單位索賠,而需由公司證明的事項。

7、其他需要工程管理證明的事項。

第三條簽證單的完整性要求

1、簽證單應說明如下內容:

1.1 簽證事項發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1.2 簽證提交日期。

1.3 執行簽證事項的工作聯絡函、變更通知及其他書面檔案。

1.4 簽證事項及完成情況簡述(必要時附圖說明)。

1.5 涉及經濟補償或工期延緩的數量(所得數量應有邏輯關係及清晰的計算式)。

1.6 承包單位經辦人及專案經理、監理單位現場監理工程師及總監、專案單位經辦人員(現場工程師、成本人員)、專案經理、總工程師及專案單位負責人簽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不予受理:

2.1 內容不全的。

2.2 對事項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義的。

2.3 簽證單內有塗改而無簽名及加註日期的。

2.4 要求認定工日或台班數量,但對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審核意見已作說明的除外)。

第四條簽證的工作程式

承包人提交簽證報告一一監理人初核後一一專案工程師審核(經辦人)——專案決算審核人員複核一一專案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按審批許可權審批一一簽證報告返還給承包人和監理人。

第五條時限

1、承包單位應在簽證事項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向監理單位提交簽證單。逾期提交,而又無法說明簽證事項及完成情況的,監理單位有權拒收。

2、監理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簽證審核完畢,簽署審核意見後交專案部審核。

3、專案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

4、需公司領導審核簽署意見的,4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

5、特殊的簽證事項不可能在短期內完成的,要分批簽證。

第六條審核

1、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核意見時應就簽證單的內容逐條審核,說明完成情況,並簽署意見。

2、專案部現場工程師應對簽證內容逐條審核,說明完成情況並簽署意見。簽署意見不得簡化為「同意」、「屬實」、「工程量屬實」等詞語或只作簽名。

3、任何有圖紙或圖示依據,在事後依然要以此計算工程量的,審核人員應對附圖詳細核實,對做法及尺寸標註須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並簽名。

4、簽證以點工或台班計算的,審核意見必須說明起止工作時間、地點、人數及機械台班單價、數量,並對所完成的工作內容作定量描述。

5、專案單位須安排專人對簽證單統一編號並登記臺帳,以避免重複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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