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離職管理制度

2021-03-15 23:48:12 字數 4559 閱讀 4592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

為保證公司業務順利進行,保障公司和離職員工雙方合法權益,規範離職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北方匯銀控股集團****所有員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

第二章離職類別與定義

一、解除勞動合同離職

1、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下稱「辭職」)

2、公司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下稱「辭退」)

二、終止勞動合同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45條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與員工依法終止勞動關係。

第三章離職程式

一、員工辭職

(一)試用期辭職

在試用期期間,員工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通過oa提交《員工離職審批表》,並逐級審批。

1、員工必須於提交《員工離職審批表》後至其離開公司前,填寫《工作交接單》辦理工作移交手續,由其部門負責人安排交接事項及人員。

2、工作交接結束後,由該部門負責人安排該員工填寫《離職承辦事項》,辦理相關離職清算手續。

(二)轉正後辭職

1、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必須提前30日通過oa提交《員工離職審批表》,並逐級審批。

2、辭職申請的處理

員工於擬離職日期提前30日向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離職審批表》,後必須繼續在公司工作滿30日方可依法離職。如公司批准提前離職,也可按照批准的日期執行。

若員工未提前30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工作至其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日後。員工不履行的,公司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包含公司針對此職位進行緊急招聘的費用等損失)。

若員工沒有提出書面辭職而自行離職的,按照曠工或嚴重違紀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二、公司辭退

(一)試用期辭退程式

部門負責人須提前5個工作日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建議,人力資源部門會同相關人員核准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該員工下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辦理離職手續。

(二)非試用期辭退程式

1、辭退的提出

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建議,並說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人力資源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認為確實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由其部門負責人在oa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進行逐級意見審批。

被辭退的員工要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交接清單,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的,公司將提請治安管理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2、執行程式

(1)辭退員工時,其部門負責人須提前與員工面談,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答與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並負責將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交由員工簽收;

(2)辭退決定通知員工後,由其部門負責人安排交接事項及人員,填寫《工作交接單》。

(3)工作交接結束後,由該部門負責人安排該員工填寫《離職承辦事項》,辦理相關離職清算手續。

三、勞動合同終止離職

(一)終止勞動合同意向的提出

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人力資源部向員工發放《勞動合同續簽通知單》,確認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意向同時徵求用人部門是否與員工續簽合同的意見。員工及用人部門必須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反饋是否續簽的意向。

(二)執行程式

1、凡因勞動合同終止而離職的員工,均應在合同到期前填寫《工作交接單》辦理離職移交手續,由其部門負責人安排交接事項及人員。

2、工作交接結束後,由該部門負責人安排該員工於離職日填寫《離職承辦事項》,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簽收《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四章離職手續的辦理

一、離職移交

員工在離職的最後乙個工作日之前,必須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對於未完成事項、檔案、資料及各類辦公用品等,需清點移交公司指定人員。未及時辦理、辦結工作交接手續造成公司損失的,員工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及事務、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所負責的公物等列明並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承接人,工作交接必須有詳細書面記錄。成工作交接及事務交接後,離職員工不得再借用交接資料和物品。

工作交接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如下:

1、公司的各項內部檔案;

2、客戶關係及客戶資料、供求資訊等(含姓名、單位、****及其它相關資訊);

3、培訓資料原件;

4、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檔案性資料(包括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兩類);

5、專案工作情況說明,包括:計畫書、實施進度說明、相關技術資料、其它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6、目前相關工作的進展程度、情況;

7、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8、待辦事宜;

9、員工手冊;

10、工作檔案;

11、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

12、電腦資料;

13、票據、名片、鑰匙及其他非個人物品;

14、其他需要進行交接的內容。

為防止洩密,所屬部門經理可在員工提出辭職後或公司擬決定辭退員工後至該員工離職期間,對有關資料和裝置進行封存。

若有證據證明在工作交接期間或之後員工有洩密行為,洩密者有責任對此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工作交接完成後,若發生因交接不全影響工作繼續開展的情況,直接追究承接人的責任。

(二)物品移交

是指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並應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裝置;

2、各類鑰匙;

3、借閱的圖書資料;

4、其他需要交接或返還公司的財物等;

(三)款項移交

離職員工應將經手各類專案、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結清,相關款項移交至財務。

(四)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檔案或資料遺失,無法追回的,後果及損失等由該員工個人承擔。視檔案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管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賠償的數額。

(五)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最**為標準核算賠償金額。

二、離職結算

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後,方可進行離職結算。離職人員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共同進行。

計算專案包括: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未報銷的費用。以上結算專案由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總監審核擬准後方可進行結算。

1、賠償金

物品損失賠償金:物品的折舊年限根據財務相關規定而定,無折舊年限規定的不予折舊。低值易耗品類,根據購買價值及使用時間,視情況而定;固定資產類,根據物品財務賬套的折舊年限和實際使用年限,計算出實際賠償金額,在辦理離職交接時結清。

對於違反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情形,遺失或損壞固定資產的,按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賠償/處罰。

其他賠償金:員工若違反《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或配套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全額賠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若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或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條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按協議的約定支付賠償金;員工在任職期間給公司造成損失未結算完的,須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將未結算的賠償金一次性支付給公司,最遲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前結清。

2、違約金

違反培訓服務期協議的違約金:培訓費總額/總服務期×剩餘(未履行)服務期,或依相關規定、約定辦理,於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前結清。

競業限制違約金: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相關約定處理。若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條款,須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3、工資

員工按本制度規定或法律、法規等規定依法離職,在公司與員工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由公司一次性清算員工工資,工資發放時間為該員工離職後最近乙個工資發放日。

4、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

公司在員工辦理完離職或工作交接手續並經人力資源總監審批後,方可對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員工負責:

①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②未簽收和領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

員工如在當月10日(含)前離職,公司將不予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其他規定

1、員工提出辭職申請後或接到公司的辭退通知後,將不能代表公司對外簽署任何形式的合同、協議及其他一切檔案。

2、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並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前辦理完交接手續。

3、離職員工若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4、人力資源部在員工辦結離職手續時為其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若根據規定或相關機構的要求,需要離職員工本人協助辦理的,離職員工應積極協助;若因離職員工不協助辦理而導致的一切後果由離職員工承擔。若因人事勞動行政部門原因造成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延遲的,不計入辦結時間。

5、離職員工應主動到人力資源部領取並簽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未主動領取的,或接到通知後3日內沒有至人力資源部領取並簽收的,人力資源部將該證明書以特快專遞形式郵寄至該員工在《勞動合同書》中填寫的位址即視為有效的送達。

8、在離職員工的後續任何應聘單位或用人單位對其進行背景調查時,原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有責任提供真實的績效評估結果和其在本公司任職期間的真實表現或發表客觀意見。

第六章附則

一、涉及各審批環節及許可權,均按照《大連北方匯銀控股集團****人人力資源核決許可權表》執行。

二、本制度由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補充。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制度即行廢止。

參考檔案

《大連北方匯銀控股集團****人人力資源核決許可權表》

附件:《員工離職審批表》

《工作交接單》

《離職承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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