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條例

2021-03-04 01:07:24 字數 4472 閱讀 4887

東營市煙草專賣局(公司)系統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線,對於全面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充分調動幹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凝聚力、向心力、戰鬥力,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發揮重要作用。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但反映著乙個單位的精神風貌,而且也是乙個單位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可靠保障。市局(公司)在現行規章制度和現實做法的基礎上,結合現代企業制度規範,制定本條例,作為東營菸草系統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執行機制。

第一章職工生活管理

第一條關心職工生活是黨、政、工、團和各級領導的重要工作職責之一。在企業這個「大家庭」裡,職工是企業的主體,他們的冷暖要有人問,急難有人幫,生老病死有人管,呼聲有人聽,成績有人贊。機關的每乙個幹部都要做到兩個關心:

時刻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時刻關心職工的思想生活變化。機關的所有領導和部門都要推行「一崗雙責」,即:既要做好業務工作,又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積極創造安定團結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二條職工結婚

黨、工、團、婦組織都要關心職工的婚姻,樂做「紅娘」,促成良緣。職工結婚,機關工青婦群眾組織要贈送由市局(公司)統一製作並署名的賀匾或花瓶,以示祝賀。單位領導在沒有重要公務時,可視情況出席職工婚禮。

工會和職工所在部門要力所能及的為職工提供便利條件。對於職工父母不在本地的,工會、人勞、政工部門應盡力提供幫助,做好職工的「娘家人」。

第三條女工生育

工會或女工委要及時掌握女職工的生孕情況,主動與有身孕的女工所在的部門聯絡,做好女工的孕期保健工作。凡執行計畫生育的女工在分娩時剖腹產或分娩引起重症,工會或女工委要派人上門探望,協助解決一些困難問題,並經領導批准後贈送滋補品乙份(價值x元左右)。工會或女工委要按有關規定,組織好每年對機關女職工進行計畫生育查體。

獨生子女按規定要享受獨生子女費。

第四條節日福利

對春節、中秋等中華民族的傳統佳節,市局(公司)應盡力為職工發放過節費或者福利。由有關負責部門在節前早一些時候提出意見,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審批。批准後由相應部門辦理。

第五條職工或職工父母生病住院

如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生病住院,所在部門要及時向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同志報告情況,以便於及時派人探望、慰問,了解病情,對生病職工進行思想、精神安慰。對生病職工的要求,能答覆解決的,當即答覆解決,在職權內無法答覆的,則應向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同志匯報。對重病職工,所在部門要掌握病人病情發展狀況,及時向分管領導或總經理報告情況,以便於解決應急問題。

第六條關心勞模生活

要切實關心勞動模範的生活、身體和工作情況,對遇有特殊困難的勞動模範和離退休的勞動模範,工會要在市局(公司)黨委的領導下,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任務,積極為他們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體檢,並於每年「五一」前夕進行走訪慰問,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第七條物業管理

職工要嚴格執行辦公室和機關服務中心關於物業管理方面的規定。機關服務中心要加強對職工和居民住戶的安全教育,強化個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意識,做到無火災事故、無違章拆建、無私拉亂接和水電浪費現象。加強院內公共設施及秩序的管理,做到環境幽雅、清潔、安全,不亂停亂放。

第八條職工亡故

如遇有職工亡故,相關部門要及時向領導匯報,並與死者家屬及時取得聯絡,派員進行慰問。由市局管理的幹部和市局職工亡故的,由工會、人勞、辦公室、政工等部門負責組織遺體告別儀式,市局(公司)要敬獻花圈,人勞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對亡故職工的撫卹工作。

第九條職工父母生病住院的,職工和職工所在部門應及時向分管回報,職工父母在本地的,由分管領導或委派人員及時進行探望,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父母在外地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假期探望。職工父母一方年滿70周歲後,由工會代表市局(公司)領導每年進行探望,每年春節前一次性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第二章 「五必談」談心工作制度

第十條職工工作調動時、內部退養、退休前必談。在職職工工作調動後,原部門領導和現部門領導應與調動職工進行談心,做好工作交接和新工作崗位的熟悉,新工作崗位應安排工作熟悉的同志進行幫帶,以便讓調動職工盡快熟悉新的工作崗位。內部退養、退休前談話,按照《關於建立幹部職工內部退養、退休前談話制度的通知》(東菸人[2009]39號)要求進行。

第十一條職工重要獎懲時必談。職工在受到獎勵後,職工所在部門領導應及時進行談心,對職工取得的獎勵表示肯定,同時勉勵職工戒驕戒躁,繼續努力工作,爭創更好業績;職工在受到懲處後,職工所在部門領導應及時進行思想政治工作,必要時分管領導應參與談話,幫助職工度過心理障礙期,不要影響到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外出執行任務時必談。職工公派外出執行任務前,部門領導(重要任務由分管領導)應與職工進行談話,提醒職工做好外出準備工作,在外期間注意安全,注重形象,放心家庭,按時保質完成領導交代的任務。

第十三條職工工作遇到困難時必談。職工在工作中遇到困難的,職工所在部門領導應及時發現,對於能夠幫助解決的,應第一時間內幫助解決,重點是教會職工解決問題的方式和方法。不能解決的,應協調其他單位或部門幫助職工解決。

不要讓職工產生畏難情緒。

第十四條發現思想問題時必談。各部門領導在日常工作中應及時掌握職工的思想動態,在職工思想出現波動的初期,應及時進行了解,對於部門能夠解決的,應及時與職工進行談心,對於不能解決的,及時向領導匯報並協調其他單位或部門解決。在談心過程中注重方式方法,要態度和藹,情感真誠,真正為職工解決難題,穩定職工情緒。

第三章 「五必訪」家訪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幹部職工遇有較嚴重的家庭關係問題必訪。職工家庭或鄰里之間發生較大糾紛,政工部門、工會要會同居委會和有關部門進行家訪。通過家庭訪問,進一步溝通思想,了解職工的真實情況,聽取職工家屬的意見,真正把思想工作做到家。

第十六條幹部職工有嚴重傷病必訪。職工所在部門在職工有嚴重傷病時必須及時向領導匯報,工會、政工科、人勞科、辦公室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對職工進行家訪,了解職工遇到的困難,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竭力提供幫助。

第十七條幹部職工的婚喪事必訪。職工所在部門和工會作為第一責任人,及時了解職工婚喪嫁娶,對於職工本人不能解決的問題或者提出需要單位協助的,單位應力所能及的提供幫助。

第十八條家庭遇到意外災難事故必訪。職工家庭如突遭天災人禍,工會、政工、人勞、辦公室及職工所在部門及時派員進行走訪、慰問,並全力協助安排好職工的家庭生活,解決急難問題。對遭災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本人無力支撐的,由工會負責報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後給予必要的困難救濟。

也可經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工會牽頭組織機關職工進行集體募捐,並將募捐者名單公布。

第十九條職工或遺屬生活特殊困難的必訪。對職工家庭成員中因長年患病、下崗等因素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職工,可向工會申請救濟補助,由所在部門同意後報工會。工會根據各部門提報的名單,進行摸底調查,並提出救濟方案報黨委研究同意後,每年春節前進行一次性集中發放。

第四章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法》,保護職工權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條企業實行崗位工資制。職工每月的工資於當月20日前發到職工手中。如有特殊情況需緩發的,須報主要領導批准,並向職工做出說明。

各部門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應及時向人事勞資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按國家及市局(公司)的相關規定發放加班費。

第二十二條人事勞資部門按上級規定要做好招收錄用職工工作。以人勞部門為主做好對機關新接收的高校畢業生和復轉軍人的安置,解決好住宿,落實好工作崗位。按省局(公司)規定做好上崗前的法規法紀教育、安全教育、操作規程教育和企業發展史教育,並做好必要的技能培訓。

對接收的高校畢業生要按有關規定到基層實習鍛鍊,並做好在一段時間內的跟蹤管理。

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為專業技術人員和從事技術工種人員辦理職稱、技術等級的考、評晉公升工作,並落實有關待遇,充分調動他們刻苦鑽研技術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良性發展。

第二十三條職工社會保險

凡經過上級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收錄用、分配、安置的職工,人勞部門要及時為他們辦理有關社會保險,對於系統內轉入職工,應協助職工辦理轉移、接續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勞保用品和防暑防凍用品

要切實執行勞動保護條例,及時組織發放勞保用品(勞保卡?)。按照規定,勞資部門要及時提出防護用品的購買發放方案,報總經理審批後購買發放。

第五章勞動爭議

第二十五條勞動爭議的調處工作,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調解法則、條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當職工與公司、部門發生勞動爭議時,職工可向市局(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或公司領導提出調解要求。要求調解者以書面形式提出調解要求和報告調解事件。調解小組要在一周之內完成第一輪調解工作,小的調解工作要做到不過夜。

調解結論都要有書面答覆,備案存檔,並報告領導。對調解不服的,爭議雙方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第二十七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該職工所在部門必須及時上報領導,並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參與調查和處理工作。協同慰問受傷職工,協助照顧受傷職工的生活問題,積極進行思想政治工作,如若發生勞動爭議,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調解、處理。

第六章來信來訪

第二十八條信訪工作是企業聯絡職工的重要渠道,要按照國家的政策和法令,認真處理職工來信,熱情接待職工來訪,恰當處理職工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市局(公司)機關的信訪工作根據信訪的事項分別由辦公室、監察科、工會負責。信訪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中,應當以對企業和職工負責的態度,恪守職責,秉公辦事。對待信訪職工要態度和藹,熱情接待,傾聽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信訪事件,不得推諉、敷衍、拖延,更不能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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