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手冊內頁四P176

2021-03-04 01:01:44 字數 4898 閱讀 1394

聘用合同制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實施聘用合同制是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在學院內部管理不斷深化的前提下,搞活學院的用人機制勢在必行。本院將實行兩級聘任制,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對學院的依法管理,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努力構建「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由擇業的新機制。

二、聘用合同制的實施範圍

實施範圍:本院在編的教職員工。

三、實施聘用合同制遵循的基本原則

實行聘用合同制,教育學院享有一定的用人自主權,教職工有了擇業自主權,雙方成為工作關係的主體,簽訂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崗、科學定員,貫徹平等公開、競爭擇優、合理流動的原則。

四、聘用合同的簽訂

1. 崗位設定數的確定

聘用合同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力量對學院各部室現有崗位的設定情況、人員安排情況、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作出一次全面調查,在院長辦公會(擴大)上作分析研究,拿出乙個崗位設定的初步建議,逐個聽取部門負責人的意見,再開院長辦公會議加以研究,擬出崗位設定的方案,作為討論的基礎,最後召開教代會審議通過。

2. 崗位職責

一九九六年一月,教育學院教代會通過了《楊浦區教育學院行為規範·崗位職責·部門職能·考核辦法》,實施聘用合同制過程中,分別請各部室主任再作適當的修改補充,使之不斷完善,更符合實際。

3. 教育學院教職工,應按照合理設崗、科學定員、平等公開、競爭擇優、合理流動的原則,凡簽訂聘用合同者,即為楊浦區教育學院聘用合同職工,並在此基礎上簽訂崗位聘用合同。

4. 實行聘用合同制的職工,以書面形式與教育學院法人代表簽訂聘用合同。然後,法人與部門主任籤崗位聘用合同,部門主任與成員籤崗位聘用合同。

5. 實行聘用合同應有以下條款:(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崗位及職責要求 (3)崗位紀律及獎懲 (4)崗位工作條件 (5)工資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7)聘用合同解除和終止(8)聘用合同的中止和順延(9)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10)其他事項

6. 聘用合同期限

(1)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a.有固定期限 b.無固定期限 c.以完成特定的工作為期限。

(2)聘用合同期限要根據雙方意願,由學院與受聘人協商確定,一般不短於1年。其中,凡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教工,經雙方同意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時間。

(4)聘用合同簽訂後,不因學院法人代表的變更而終止或解除。

(5)下列人員可緩籤聘用合同:

①個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職工

②確有特殊意願,在編不在崗的職工

(6)原固定制職工不願與學院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於緩簽範圍的,學院給兩個月的自行流動期。兩個月後仍不與本院簽訂聘用合同的,原聘用關係自行中止,本人可以提出辭職或向本院辦理辭退手續。

(7)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學院二份,受聘人乙份。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雙方為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 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將解除聘用合同,並書面通知受聘人(乙方)。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l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3)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並書面通知學院。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本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6)本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六、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這是對合同雙方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本院將按照本院《聘用合同書》第九條「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七、原固定制職工下崗後的管理

1. 原固定制職工因部門崗位調整,專業不對口以及能力、身體不適應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崗的,不再保留原崗位待遇。下崗、待崗期間的待遇,按本市有關下崗待聘人員最低生活補貼的規定執行。

2. 原固定制職工在本院待聘時間一般為半年至一年。在本院待聘期間,至少提供兩次上崗機會。

3. 待聘下崗的職工若在本院待聘期滿,仍未能上崗的,將委託教育局人才服務機構代為推薦,並進行管理。 委託管理期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期滿未落實工作崗位的人員,本院可以解除合同,辦理辭退手續。

八、爭議處理

1. 本院將成立由教工代表、行政代表、工會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行使人事爭議的調解職能。

2. 人事爭議當事人應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院調解小組提出調解請求。凡經調解小組調解答成協議的,雙方按協議履行。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從本院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教育局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裁決。

楊浦區教育學院

2023年5月

關於競聘上崗和未聘人員流動辦法

根據市、區人事局和教育局有關檔案精神,我院自2023年施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實行了用工制度的轉製。為進一步規範崗位設定,規範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程式,2023年6月制定並通過了《各類人員競聘上崗和流動辦法》。

現根據楊教[2002]28號文精神,對原方案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訂後的方案如下:

一、教職工競聘上崗的程式

1. 和學院簽定一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人員,根據學院公布的崗位設定情況和崗位任職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報2—3個競聘意向。

2. 教職工在各自競聘的範圍內以口頭或書面等形式參加由學院組織的述職。

3.院長(或委託人)按院考核領導小組對競聘物件的考核意見,綜合競聘物件的思想政治和師德表現、教育教學、教科研能力、工作業績、出勤情況及競聘人的述職情況,提出崗位聘用意見,提請學院聘用合同制工作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在徵得本人同意後簽定崗位合同書。

4.未能在競聘意向內受聘的教職工,由院長根據缺員崗位進行協調並給予安置,提供一次上崗機會,在徵得本人同意後簽定崗位合同書。如本人不同意。則視為放棄一次上崗機會。

5.如落聘人員對考核結果、競聘程式及競聘結果提出異議的,由學院調解小組進行調解。

二、未聘人員流動辦法

1.由院長根據缺員崗位對未聘人員進行協調,並給予安置,再提供一次上崗機會。在徵得本人同意後簽定崗位合同書,如本人不同意,則視為再一次放棄上崗機會,學院將按合同規定與其終止聘用合同。

2.未聘人員可自主找校外工作。如未聘人員自主找到教育系統內其他單位工作的,學校給予3—6個月的試用期,3—6個月內,發放國撥工資,崗位工資,津貼和獎金停發。試用期滿後,如被其他單位錄用,則與本院終止合同,同時辦理有關調出手續,如未被錄用,則視為一次上崗機會。

3.未聘人員可選擇待退休。根據檔案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特殊的可再放寬1—2年),連續工齡十年以上者可選擇待退。由本人提出申請,報院部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後,按有關政策享受相關待遇。

4.送楊浦區教育人才中心代管:

(1) 學院將未聘人員的情況及提供一次上崗機會的記錄轉送入楊浦區教育人才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委託「中心」代為管理。未聘人員在接到通知書的十五天內到「中心」辦理報到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學院將與其解除人事關係。

(2) 一年內,「中心」將對代管人員進行培訓,然後提供一次上崗的機會,試用期滿後,如被錄用,人事關係轉到新單位;如未被錄用,則退回學院。學院對退回物件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到達待退休年齡的可選擇待退休(按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未到達待退休年齡的,學院辦理解除工作關係的手續

(3) 代管人員與「中心」簽定自主擇業協議。填寫《自主擇業申請表》,自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發放生活費。如找到工作,則辦理調出手續。

如6個月後找不到工作,由「中心」書面通知我院辦理解除工作關係手續。

楊浦區教育學院

2023年2月

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根據市、區人事局和教育局有關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檔案精神,結合我院實際,逐步建立重實績、重貢獻、重人才,適應事業發展的分配制度,以進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調動全院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形成學院和教工共同發展的格局。

學院實行結構工資制,制定方案如下。

第一條:分配制度原則

分配制度體現的原則是:區分績效、傾斜骨幹、獎勵先進。

分配不搞平均主義,以利於調動廣大教工的積極性,促進教育教學、教學管理、後勤保障等各項工作的均衡發展。全院教工必須樹立全域性觀念和服務意識、質量意識,提高工作效率。發揚奉獻精神和協作精神,為實現我院的辦學目標盡心盡力。

第二條:結構工資制的組成

結構工資由國發工資、績效工資、激勵工資、津貼四部分組成。

1.國發工資:教工的基本收入,由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若干工資構成。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地方職務津貼、物價補貼、生活補貼、教齡津貼、八類地區補貼、教工崗位津貼、房貼、獨生子女津貼、車貼、醫保補貼等。

2.績效工資:以教工崗位、任職資歷、工作實績為依據,與工作崗位的數量、質量、所負責任大小等因素緊密掛鉤,並向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優秀教師傾斜。

3.激勵工資(考核獎):在對教工進行考核的基礎上,按教工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確定考核等第,根據《楊浦區教師進修學院考核與獎懲條例》發放相應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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