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員工異動管理規定終

2021-03-04 00:29:41 字數 2655 閱讀 7314

員工異動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集團公司員工異動,加強對人員配置的有效監控和管理,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流動,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集團根據企業戰略規劃及員工能力與業績考核情況,發揮員工的專業技能,依據崗位任職資格和考核結果安排員工進行合理異動。本著區域性利益服從整體利益、個人利益服從組織利益的原則,所有員工應服從公司的異動安排。

第三條員工異動分為員工晉公升、調職、離職,異動必須嚴格按照崗位編制執行。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晉公升

第五條員工的晉公升包括晉職、晉級。由部門的主管領導提名,報公司綜合管理部,,由其按許可權規定呈送審核人。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報綜合管理部,由人力資源主管與其所在部門主管溝通並按許可權規定呈送審批人。

第六條所有的員工均有晉公升的機會,員工本人可以根據個人的能力,向人力資源部提出調整職位或競聘更高職位的申請,同等條件下公司可優先考慮內部職工。

第七條晉公升應備齊以下材料:

一、 《員工異動審批表》;

二、 其他有關材料:員式基本材料、績效考核記錄、培訓記錄、新舊崗位職務說明書等。

第八條晉公升的條件

一、 晉職(低職位公升任高職位)的條件

1. 基本條件

(1) 該員工績效考核成績良好;

(2) 任職以來能夠不斷學習、創新,業務能力不斷提高,參加各種培訓且綜合能力達到公司規定的要求。

2. 考核條件

(1) 勝任原崗位工作的評價;

(2) 專業技能的評價;

(3) 管理能力的評價(組織、影響、領導能力);

(4) 企業文化認同的評價。

二、 晉級(同一職位低級別公升至高階別)的條件

1. 員工任現職2年以上;

2. 該員工在上2個考核週期的效考核成績良好。

第九條晉公升的審批許可權

一、 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長審核、董事會批准。

二、 中級管理人員由總裁辦公會討論通過、董事長批准。

三、 一般員工由綜合管理部審核、總裁辦公會批准。

第三章調職

第一十條調職是因公司發展需要,在集團(含控股公司之間)內的人事異。調職一般遵循提高任職能力、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調職分為公升調(同晉職)、平調、降職。

第一十一條調職的目的

一、 適應集團經營發展需要;

二、 調整組織機構,適應組織員工隊伍的合理化。

三、 適應個人的才能與能力;

四、 緩和人員衝突,維持組織正常秩序;

五、 配合在職培訓。

第一十二條調職應備材料:

一、 《員工異動審批表》;

二、 其他有關材料:員工基本材料、績效考核記錄、培訓記錄、新舊崗位《職務說明書》等。

第一十三條調職的審批許可權

一、 集團公司各所屬公司內的調職由主管部門領導審核、總裁辦公會審議批准。

二、 集團內調整(涉及公司之間)由相關公司人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總裁辦公會審議批准。

第一十四條員工調職通知書由總裁簽發,綜合管理部負責通報有關部門並為其辦理相關調職手續。接到調職通知書的員工,一周內交接好工作,到綜合管理部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離職

第一十五條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合同終止。

第一十六條辭職

員工提出辭職時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試用期除外),辭職書呈交直接主管,並抄送各企業人力資源部門。

一、 試用期提出辭職的,需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公司。

二、 合同期內提出辭職的,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第一十七條辭退

一、 在以下情況下,公司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

1. 凡發現本人提供情況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員工被證實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4.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6. 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需要調整機構造成的冗員;

7. 公司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

8.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9. 其它公司制度中規定的符合辭退條件的。

第一十八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時,公司與勞動者均可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第一十九條離職面談

對於辭職、辭退、合同終止三種離職情況,在離職前應實施離職面談,辭退、公司方提出的勞動合同終止由綜合管理部會同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實施;辭職、個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由綜合管理部實施。同時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主管整理離職原因做為公司未來人事決策的參考。

第二十條離職人員須按公司規定,於離職前認真交接工作,辦理離職會簽手續。如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者,公司將依據法律及公司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離職人員離職後必須在乙個月內辦理完人事關係、檔案、保險及各種關係的轉出手續。員工應在最後工作日之前,將個人的私人物品拿離公司,否則公司有權在最後工作日之後進行處理。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起公司將停止支付其一切費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因人事異動發生的調動必須執行由綜合管理部制定的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集團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另附:附件七:《員工異動審批表》

附件八:《員工在職資訊表》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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