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單位食堂摔傷應認定工傷

2021-03-04 00:01:40 字數 809 閱讀 9160

2014-03-24 南京v法院

2023年1月17日,尹某在單位食堂用餐完畢立即前往車間途中滑倒,造成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單位不服社保部門工傷認定,訴至法院。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認為,尹某受傷時間是在前去車間、準備工作的時間,受傷地點系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應屬於工傷。

原告:南京某服裝公司

被告:溧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尹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第三人尹某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

目前,由於《工傷保險條例》對 「三工」的內涵和外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導致在工傷確認和司法審判中,法院的行政審判人員、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企業的負責人及受傷的勞動者對「三工」的理解幹差萬別,爭議很大。例如,本案中用人單位執著於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工」要素) 的字面理解,對認定工傷極力否認,勞動行政保障部門則對「三工」作寬泛理解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法規屬於社會法範疇,社會法以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為其法律精神,工傷保險傾斜於受害人正是該社會法基本原則的集中體現,據此,對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三工」不能侷限於字面解釋。

溧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操作工人實行計件工資,為趕產量工人一般吃過午飯就立即前往車間工作,第三人尹某在用餐完畢後立即前往車間,途中滑倒受傷,受傷時間是在前去車間、準備工作的時間。原告的食堂建在廠區範圍之內,免費為工人提供工作午餐,第三人受傷的地點雖然不是在嚴格意義上的工作崗位,卻也是在原告廠區範圍之內,此時原告廠區內的食堂應當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最終,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告溧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宣判後,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巳經生效。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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