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022-04-08 23:56:49 字數 692 閱讀 2021

案例十四

【基本案情】

李某大學畢業後於2023年8月應聘進入本市一家股份合作公司工作,李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至2023年12月底。2023年9月1日起李某因病一直病假在家。去年12月底,公司書面通知李某,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

李某多次與公司交涉未果。於是,李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合同。

【審理結果】

勞動仲裁判委員會在審理時李某稱:本人病假休息,在醫療期內,按照國家規定,公司是不可以與我終止勞動關係的。要求被訴人恢復勞動關係,支付病假工資。

公司在庭審答辯時稱:因為李某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其續訂合同,按照有關規定合同期滿即行終止。所以對李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裁決,撤銷公司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本案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勞動者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其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期屆滿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係,本案中,勞動合同期滿時,李某尚在醫療期內,公司不得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因此,勞動仲裁委依法作出了撤銷公司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係,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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