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總則

2021-03-03 23:57:06 字數 3364 閱讀 9952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為規範公司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第三條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畫、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四條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部門、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公司職能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定、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局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下屬公司、企業下屬機構的設定、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後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下屬公司、企業需雇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畫上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准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雇用臨時工。

第八條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第九條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式如下:

1. 總經理,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

2.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會計師等高階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的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局聘任;

3. 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 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上述程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第十條公司內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職時,可能由內部晉公升或調職,出現下列情形進行對外招聘。

1. 公司內部無合適人選時;

2. 需求量大,內部人力不足;

3. 需特殊技術或專業知識須對外招募人才時。

第十一條甄選

員工任用之主要原則是應聘者對該申請職位是否合適而定,並以該職位所需的實際知識及應聘者所具備的素質工作態度、工作技能及潛質和工作經驗等為準則,經所屬部門考核合格任用。

第十二條新聘(僱)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雇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 ,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半年至一年。

第十三條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試用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第十四條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人事部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決定不錄用者退回原單位。

第十五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准的指標內雇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蘑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第十七條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第十八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第二十條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第二十一條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准報銷。

第二十二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二十三條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 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後,開始享受探親待遇;

2. 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一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 與父母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20天,已婚員工一年一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 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 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程,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 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准;未經核准的按曠工處理。

7. 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以及參觀遊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二十四條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1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第二十五條產育假;

第二十六條節育手術假;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第二十八條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第三十條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門辦理辭職手續。

第三十一條員工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准無故辭退員工。

第三十二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准聘(僱)用的領導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給予辦理辭職手續。

第三十三條國家幹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事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後,才能按程式辦理調動手續。

第三十四條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 ,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合同規定的辭退條件的,報原批准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如未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絡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第三十七條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第三十八條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三十九條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第四十條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檔案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用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乙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1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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