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觀後感pj

2021-03-03 23:41:52 字數 4689 閱讀 3646

週日中午,臨時接到通知去看一場傳說中很高大上的模擬法庭比賽,模擬法庭,顧名思義,就是通過模擬再現庭審過程讓觀眾感受到審判制度的魅力,學會辯論的技巧,把書本理論與客觀實踐相結合起來。事實上,這場精彩的模擬法庭比賽也做到了這一點,讓我受益匪淺,感受良多。

現場實況:

這場模擬法庭比賽從下午兩點多正式開始,案件的主要案情是:被告人張陽因為女友被本案死者程明調戲且**未果,遂與好友趙樂到南湖公園與被告理論,討個說法甚至要毆打他。過程中,張陽和程明發生爭執並追逐,程明跑至湖上冰面,張陽離開。

最後程明被發現溺死於湖中。

控方指控張陽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辯方做無罪辯護。

控方從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角度來剖析被告人的行為,主體要件上被告人已滿16周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客觀要件上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確已發生,主觀要件上被告人在主觀上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被告人已經遇見了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基於輕信認為能夠避免,最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心態,客體要件上被害人程明確系死亡,其生命權已受到侵害。綜上,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辯方並未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剖析被告人的行為性質,而是側重從實行行為與現實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角度來說明,並且採用的是相當因果關係說,其中先行行為是被告人的追趕行為,對程明的死亡作用大,介入因素是程明不走尋常路,往冰湖裡走,相當異常,往冰湖裡走對死亡的作用大,綜上,被告人的追趕行為與程明的死亡不具有因果關係,無罪。

爭訴焦點與案件要點:

值得一提的是公訴方與辯方對於被告人的主觀要件有著明顯的爭議,控方認為被告人主觀上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被告人在實施追趕、圍堵、毆打等行為時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根據被告人的詢問筆錄以及具體環境情況可知,被告人熟悉南湖公園的環境地形,且當晚溫度低至零下,被告人是知曉湖面結冰的。同時,通常情況下,被追趕人被圍堵時,追趕人有預見其換道的可能性;在對被追趕人實施了追趕、圍堵、毆打等行為後,追趕人亦有預見被追趕人慌不擇路、急於脫身而身處危險的可能性。

此三點可以看出,被告人有預見被害人跑上冰面的可能性。並且根據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可知被告人知曉被害人踏上冰面後有墜湖死亡的危險,因此根據案發當時的整個過程分析可得:被告人有預見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可能性。

而辯方認為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過失,被告人張陽對程明的追趕是客觀事實,但其追趕不必然導致程明走上結冰湖面。因為在沒有嚴重暴力威脅的情況下,程明選擇由湖上逃跑的可能性極低,常人無法預見程明會如此冒險。而張陽僅實施了追趕程明的行為,至多會導致磋商不成而對程明產生一般毆打危險,並沒有產生嚴重暴力威脅,不至於迫使程明選擇走上冰面危險性如此大的行為脫身,故張陽對程明的行為沒有預見性,故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從這個爭訴焦點來看,被告人的主觀要件形態是本案的勝負關鍵,而從這方面來說我認為辯方更有道理,從證據列表中我們可以看到從當時南湖公園的布景以及當時的夜間環境再加之死者是一名近視眼,從這幾點可以判斷出死者但是並沒有意識到趙樂的存在,然而死者並沒有往安全的窄橋上走,而是走上了危險的結冰湖面,從法律上來說這是死者自陷風險,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過失。同時被告人也表明其並沒有殺害死者的故意,理由是一沒有使用過度暴力,二沒有帶凶器,三本來也就是想教訓一下而已,從這裡可以看出被告人並沒有給死者帶來死亡的危險,他只實施了追趕行為,死者就異常的往結冰湖面裡走,可以證明,死者的行為屬於自陷風險。

本案死者陳明系溺死,雙方並無爭議。但對於死者的死亡時間問題,雙方各執一詞。

控方認為,程明死亡時間與張陽將其追至冰面的時間緊密相連,由此推出他的死亡與張陽的追逐行為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絡。辯方則認為,程明的死亡時間與張陽將其追至冰面的時間相隔較遠,以此主張程明系在張揚離去後自己失足落水。

控方所舉的第二組證據就是死者胃內物的鑑定意見,以此作為支援自己主張的證據。但辯方在此時僅僅只是念了一段關於人體消化食物一般規律的「科普文字」,除此之外再未多做功課。從這個角度來說,辯方的功課是不夠的,因為死者的死亡時間與死者被追趕的時間間隔直接反映了這兩者之間的聯絡,辯方卻似乎對這方面不太重視,只是敷衍了事,相反我覺得他們可以請到相關專家或鑑定專家以論證死者的死與被告人無關。

再者我認為控方也可以從乙個角度來論證被告人的罪過,也即死者在往結滿冰層的湖面走去後,被告人已經看到了冰湖表面上已經有了乙個窟窿,也就是說死者可能已經掉進去了,有死亡的危險,但是被告人並沒有搜救,也沒有採取報警,報告保衛處等措施,他離開了現場。我們都知道,從相當因果關係說的觀點看來,死者的自陷風險與被告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是被告人的先前行為也就是追趕毆打行為,死者才會四處逃竄,而且在當時四下無人的環境下,被告人具有救助義務,但他義無反顧的離開了現場,導致死者死亡,這一點我認為控方有必要挖掘一下。

此外還有乙個重點就是證人證言對本案的影響,特別是本案的證人趙樂在詢問期間的證言證詞與庭審期間所做的證言證詞截然相反,這讓我們看到了所謂的證人翻供對於案件審判的發展態勢帶來的決定性影響,不管趙樂是接受了被害人一方的財物,或者是出於脫責的考慮,又或者是在詢問期間遭受到暴力,我們都必須認識到關鍵證人翻供了,那麼被告人的主觀形態發生了改變,甚至原來被告人說的一句別跑,小心淹死,也變成了再跑淹死你!那麼被告人的無過失變成了過失,因為被告人具備了死者死亡的預見可能性,但是他過於自信認為死者不會蠢到往湖裡送死而能避免死亡的心理,這在法律上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被告人應該認定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此外,我們也要發問,這樣改變證人證言會不會是出於惡意,應不應該受到懲罰呢,這是個問題。

最後我個人還有乙個看法就是在公訴意見書和辯護意見書中都存在著大量的學術觀點和理論通說,這個現象是不是不應該?我們都知道法律審判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那麼這些所謂的學術觀點,理論通說都對該案件都不具有證明力,也就不能夠成為法官判斷案件的依據,這點我認為很重要。

表演評價

檢察官小剛:

單就控訴表現而言,有很多值得我學習的地方:

總體來說,正氣凜然,舉止端正,語言有力,很符合檢察官作為國家公權力代表的形象。

細節方面:1.靈活運用法庭規則。

在詢問被告人的過程中,由於被告人經常避實就虛,回答一句話之後東拉西扯。小剛選擇直接告訴庭上「我的問題問完了」,恰好打斷被告,避免其作出過多與問題無關的解釋。2.

注意傾聽對方語言,發現漏洞馬上反擊。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對證據發表的意見無關證據三性,馬上提請法官叫停,大亂辯方陣腳。

但也有一些不足之處:1.氣勢沒有收放自如。

作為一名公訴人,氣勢是必要的,但更要體現出理性和審慎的氣質。具體而言,說話能抑揚頓挫最好,一直氣勢洶洶反而欠妥當。2.

人權意識和規則意識不足。庭審進行至一半時,小剛突然提出「被告未滿十八歲,其與**律師的**合同無效,**律師不得為其辯護。」當時震驚四座,法官還好是真前輩,簡單思考之後回答「是被告的法定**人與律師籤的合同」。

我不禁想,如果法官是個醬油學生慌了怎麼辦?豈不是搞成一場鬧劇?

且不說,辯方還能舉出「法定**人(現場)追認」這種化解方法,被告人請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關鍵,小剛這種試圖釜底抽薪的做法,機智固然有餘,但我很不以為然。

檢察員小非:

形象良好,舉止得體,語言流利,良好的完成了公訴任務。

律師甲:

詢問被告和證人的提問節奏相當不錯!能夠不緊不慢,循序漸進地引導被告和證人還原事實,有禮有節,重點突出。缺點就是對法庭調查的重視的確不太夠。

律師乙:

前期表現略微有些緊張,語言流利不太夠。在質證階段被法官打斷後,有些慌亂,沒有及時恢復冷靜。優點在於,辯論階段的邏輯和文采比較不錯。

被告: 作為乙個殺人案被告,冷靜而善辯,幾乎是第三個律師……他與趙樂的對峙讓人記憶深刻。

趙樂: 賣友自保的奸詐形象入木三分,演技真的很到位!他也是整個劇情的關鍵人物和翻盤點。

審判長和審判員:

只能說很專業,讓我們見識到真正的庭審過程是怎麼樣的,它並不像電視電影裡那樣誇張富有戲劇性,相反它很平淡,但是卻蘊藏著無窮的藝術與技巧。

對於我們底下**的觀眾來說,比起我們,這些表演的學生已經很成功了,不管他們表現的怎麼樣,他們通過自己在課堂上學到的知識加上課後加班的成果,給我們帶來了不一樣的體驗,想必他們一定付出了很多很多努力,看過好多書,請教過好多人,熬過好多夜,討論過好多次,不然不可能能夠帶來如此賞心悅目,如此精彩的比賽。不然怎麼樣我們都要為他們的努力和成功喝彩。現在即將面臨司法考試和考研的考驗,但是卻還能在這種關頭體驗到真正的法律魅力,真是驚喜,我們也要像那些正在奮鬥的人學習看齊,未來是屬於那些努力的人,那些準備好的人。

觀後感想

這次的模擬法庭是對我們法學學子非常有意義的一次活動,它不僅使我的實踐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讓我從理論走向實際,充分的把書本上的理論知識應用到實踐中,進一步強化了對理論知識的理解。

同時,這次模擬法庭中我們收穫特別多。首先,將理論應用於實踐是我們最大的收穫。對於那些書本上的訴訟程式:

庭審準備、公布**、庭審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合議庭評議、公布判決,看起來特別抽象,難以理解。但通過這次具體審判的操作過程後,我們比較感性的理解和掌握了這些抽象的程式。並且每個程式中我們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通過對問題的一一攻克,我們更深刻的了解了訴訟程式在實踐中的應用,這是在課堂上學不到的,它是一種經驗的積累。

不僅在程式上我們有了乙個更深入的理解,在實體上我們同樣有乙個嶄新的認識。我們在司法考試複習過程中接觸到了四構成要件說,兩階層要件說,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說等多種學術觀點,在學習和接受這些理論的過程中總是感覺記住了但又似乎並不能完全理解吃透,但是通過這種實踐教學,我們更好的理解的這些理論知識,真正實現了理論與實踐結合。其次,另乙個重大收穫是我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開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種堅定的信仰。

在法庭上,那種莊重、嚴肅告訴人們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同時,人們對法律的崇敬和信任進一步昇華。在這次模擬法庭中,我擔任了原告的角色,原告那種渴望法律還他們公道的心情令我深深的感覺到法律是人們保護自己權益的有力**,那是從來都沒有過的感覺。

看到法庭上每個人那嚴肅的表情,讓我們深刻的感受到法律在我們面前是多麼的莊嚴與神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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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名字就有些不準確,初次聽到還以為是學生自己編排的法庭審判,但去了才知道是真實的現場審判,所以我覺得這個名字沒有清楚的表達出它實際的內涵,其次是缺乏吸引力,雖然現代社會是乙個吸引力競爭的時代,雖然花俏的字眼會被認為是庸俗,但如果它能準確表意,又能激起人們的興趣,那又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我覺得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