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觀後感

2021-03-03 23:41:52 字數 2585 閱讀 2494

首先這個名字就有些不準確,初次聽到還以為是學生自己編排的法庭審判,但去了才知道是真實的現場審判,所以我覺得這個名字沒有清楚的表達出它實際的內涵,其次是缺乏吸引力,雖然現代社會是乙個吸引力競爭的時代,雖然花俏的字眼會被認為是庸俗,但如果它能準確表意,又能激起人們的興趣,那又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我覺得名字可以改一下,例如「法庭現場進校園」,「法庭直播間」,「今日審判」 …

不過,名字雖不是很好,但內容卻很不錯,湘潭市雨湖區中級人民法院為我們帶來了兩個現實但典型的案例,看完之後不僅僅讓我對法庭程式有了乙個更深入和具體的認識,也讓我應生了很多問題和感觸。

首先是第乙個案例,是非法持槍和故意傷害數罪併罰,在這個案子裡面,我的心情是由期待變成了失落。

一、沒有辯護律師。雖然法律規定了三種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才可能或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但是我以為這三種規定雖然涉及的面太窄,因為還有很多犯罪嫌疑人由於各種原因既不能自行辯護,這個不能是指他們無法最大限度的行使自己的辯護權,因為他作為乙個普通公民,無法和那些職業法律人玩法律的遊戲,而且他們也得不到法律的援助。

當然有人會說,這種情況太多了,目前照顧不過來。這不是藉口,我們不能認為問題太大而放棄去解決它的嘗試,當那個孤獨的犯罪嫌疑人面對法官,公訴人和一群觀摩的人們,我感動壓抑甚至憐憫。雖然他罪證確鑿,但他面對的是法律的海洋,我想他的心情就像困在孤島上的魯濱遜一樣絕望。

二、語言問題。在這個案例中,語言是個大問題,在好幾個問題上,法官和犯罪嫌疑人聽不懂對方所說的,甚至法官沒聽懂就忽略過去了,這更讓他無法行使其辯護權,所以針對這個問題,我想可以盡量多用本地法官來審判本地人的案子,雖然普通話是法定語言,但當這種語言無法有效地交流時我們應該變通,再者,普通話不過是北方的地方方言,這種強加在全國的語言是不會發揮出它的最大效力,因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語言真正的主人。

三、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的普通程式簡易審我無異議,但是有乙個問題引發了我的思考。在這種情況下,即犯罪被當場抓住的情況下,我們還能否稱其為犯罪嫌疑人呢?亦或這只是名字,因為我們意識裡早就把他看成了沒有嫌疑的罪犯了,所以面對這種被當場抓住的罪犯,我們的內心是否還能夠保持公正,如果不能,那麼我們應該以什麼樣的心態去面對呢?

所以這又是乙個名字的問題。

總之,在第乙個案例中我看到的更多的是字面上和形式上的問題。

對於第二個案例,則有更多實質上的問題。

首先我有一些管轄上的困惑,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1、危害****案件 2、可能被判處無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是本案是乙個普通的刑事案件,怎麼會由雨湖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呢?

如果是提審的話我還可以理解,但是法院並沒有說明。

第二個是本案的關鍵,即應認定為盜竊還是詐騙。

其實這兩個罪名不難區分,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公私財務的行為。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這兩罪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以非法占有財產為目的,關鍵是取得的非法財物的方法不同,乙個為秘密竊取,乙個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

要區分竊取和騙取,可以從受害人角度來考慮,對於財務被竊取,受害人是出於一種不知不覺的狀態,並以為自己的財物完好地儲存在原處,對於被騙取,受害人知道自己處理了財物,知道自己把財物交給了別人,當然這種知道和處理是基於一種被誤導所產生的。因此就本案例來看,犯罪嫌疑人先虛構乙個撿錢包的事件讓受害人把錢拿出來讓他們檢查,然後再把錢拿走,所以關鍵在於嫌疑人把錢拿走,而不在於受害人把錢交其檢查,再者把錢拿出來檢查並不是一種對自己財物的處理,而且受害人也沒有處理自己財物的意圖,受害人之所以把錢交給他們檢查的目的是為了在那種情況下證明自己的清白,所以受害人雖被虛構事實所騙,但是他們的財物並不是被騙取,而是被竊取。並且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自己眼皮底下被竊取,所以對於本案我認為應該定為盜竊罪。

第三個感慨是根本沒有證人出庭,沒有證人的法庭是不完整的法庭審判,雖然說法庭是控辯方的博弈再加上法官的居中裁判,但是法官憑什麼相信控辯雙方為了自己利益的博弈呢?乙個是憑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二則是憑證人對案件事實的證實。當法官面對著遙遠的證人傳來的證言,他是不能像當庭對質那樣確認自己的認識的,所以首先要從制度上確保證人能夠出庭,如果制度上還不能保證,就要解決一些具體問題來保證證人出庭。

物證是死的,證人才是鮮活的,而鮮活的才是真實的。

第四個感慨就是在這兩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再犯,第乙個案件還構成累犯,這讓我進一步對整個司法體系的功能產生了懷疑,以追訴犯罪為目的的司法體系只能是跑在犯罪的後面,而追訴了之後又以懲罰犯罪為目的監獄體系也無法把犯罪消失,監獄限制了罪犯的犯罪能力,但是對於他的主觀的改造毫無益處,這種以惡制惡,以暴制暴只是暫時的權宜之計,很多事情並不是因為它太正常了我們不去懷疑,而是因為我們不去懷疑它才看起來是正確的,監獄即是,我們以為把罪犯陷入鐵窗之中就會一勞永逸,再讓時間來消磨罪犯的惡性,其實時間可以抹去很多,但是時間也可以把傷痕刻得很深刻,所以監獄改革是司法體系改革的乙個核心,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乙個根源,但是我們現在卻很少關注監獄的改革,就行是法院的後院**了,在前面的廳堂中的法學家聞到了焦味,以為是廳堂起來隱患,就建議對廳堂進行排查,看問題出在那裡,但殊不知火在後院而且即將危及到整個建構。

當然還有很多感觸就不在這列舉了,有一句話說:「有些事看見了才會相信,而有些事相信了才會看見」我想把它改動一下來描述我整體對這次模擬法庭的審判的感受——有些事看見了它才會懷疑,而有些事,懷疑了才會看見。

08法學二班徐志群

學號:20085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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