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收款管理制度

2021-03-03 23:11:20 字數 2338 閱讀 947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收款管理,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控制公司財務風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收款,是指企業在發生業務活動後收取的結算款項,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銀行票據等有效貨幣資金。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款項的收取核算,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章收款人員的管理

第四條除公司財務出納人員及其他公司指定授權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接觸公司資金,包括現金、匯款、支票及其他有效貨幣資金。

第五條對於公司授權的收款人員,公司綜合考慮其工作服務年限、戶口、個人信用、家庭基本背景等要素。並簽訂擔保協議,明確挪用資金、私吞款項等損害公司權益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出納人員及其他授權人員外出收款時,須有相關人員協同收款,確保款項的準確、安全收回。

第七條收款人的部門負責人有責任對收款人的收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於相關人的過失承擔連帶責任。

現金收款的管理

第八條相關人員在收到現金後,必須及時交予出納,財務部門開立收據進行交接。

第九條在開立收據前,主管會計需先核對出納實際收取的幣種、金額以及相應的業務單據。在判定無誤後及時、嚴格、完整開立收據,出納簽字。並將收據記賬聯作為入賬憑證的附件。

第十條出納人員在收妥款項後,需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銷售會計負責編制收款憑證,附齊業務單據、收款收據等原始檔案,主管會計對收款憑證進行簽字複核。

第十一條出納人員負責對所收取的現金進行管理,並按規定及時送存公司開戶銀行。

並將銀行開出的存款收訖憑證妥善保管,作為相應入賬憑證的附件。

轉賬收款的管理

第十二條出納人員每天需通過網上銀行對公司賬目情況進行更新,檢視銀行進賬情況。

第十三條銷售部門應嚴格要求客戶通過本公司賬戶或合同中約定的賬戶支付款項。

對於客戶臨時委託第三方支付銷售款項時,必須要求客戶出具委託付款證明,經委託方、受託方簽章後將原件交由公司存檔。

出納人員在收妥款項後,需及時登記銀行日記賬,並取得銀行回單交會計作賬務處理。銷售會計在編制收款憑證時,必須附齊業務單據、收款銀行回單等原始檔案,並由主管會計對收款憑證進行簽字複核。

第十五條財務部應安排非出納崗位定期編制銀行餘額調節表,並安排其他主管會計進行審核,確保銀行存款餘額及銀行日記賬餘額相符。

第十六條用電匯(t/t)進行結算的,業務部門負責繕制相關單據。並在有效期內通知客戶付款,在確認款項到賬後,再將原始單據傳至客戶,以便提貨。

第十七條業務部門負責對客戶的匯款賬號進行登記,並對客戶賬戶變更資訊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公司收款賬戶變更時,財務部需提前通知營銷等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客戶,並逐一確認賬戶知悉情況。

第五章票據收款的管理

第十九條對於在結算時需收取票據的,收款人員須嚴格依據票據型別核對票據的關鍵要素,確認完整註明我司全稱作為收款人,保證票據完整、清晰、有效。

(一)支票,公司一般只接受轉賬支票,收票人需確認收款人、印鑑、金額等要素;

(二)匯票,公司一般只接受銀行匯票或由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收票人應嚴格核對收款人、開票人、承兌人、印鑑、金額、期限等要素;

(三)本票,公司一般只接受銀行本票,收票人應嚴格核對收款人、開票人、印鑑、金額、期限等要素。

第二十條非出納人員在收到票據後需及時遞交至出納,財務部門開立收據後進行交接。

第二十一條出納人員負責保管各類票據,對所收到的票據設立專門的台賬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在票據有效期內,出納人員應及時到銀行辦理款項托收業務。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納人員在與銀行****送存手續後,需對票據到賬情況進行跟蹤管理。若出現退票的情況,需及時反饋至業務部門對此進行跟蹤催收。

第二十四條在款項準確到賬後,出納人員需妥善、完整保管銀行進賬單,並將其作為入賬的附件之一,同時在台賬中對票據進行登出。

信用證的收款管理

第二十五條採用信用證進行結算的,業務部門在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合同核對,確保信用證的準確性。

第二十六條在接受符合合同要求的信用證後,業務部門負責準備議付所需的相關單據,確保符合信用證相關條款的規定。在交單期限內將議付的相關單據交給議付行議付,並收妥銀行簽收的《客戶交單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出納負責跟蹤款項到賬的情況,按規定申請印鑑辦理相關銀行業務後,回單妥善保管,作為入賬的附件之一。

第二十八條出納人員在收妥款項後,需及時登記銀行日記賬。銷售會計負責編制收款憑證,附齊業務單據、收款銀行回單等原始檔案,主管會計對收款憑證進行簽字複核。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董事會批准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三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後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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