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022-11-17 22:36:03 字數 3225 閱讀 1708

**某某交通股份****

合同管理制度

(經年月日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許可權和非法人委託人均無權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並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託人及**許可權。

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

第九條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第十條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必須執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六條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會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合同,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做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八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九條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一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合同,一律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五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司辦公室負責搞好本單位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分類合同的管理。工程合同原件由市場與技術部管理,採購合同原件由採購部管理,投資合同原件由投資發展部管理,依此類推,特殊情況由公司個別確定。合同影印件須提交給財務部、辦公室以及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及公司決定提交給相應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公司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各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製、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製、使用。

第三十一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三十二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宣告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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