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加班管理規定

2021-03-03 22:57:58 字數 1302 閱讀 7133

附件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需要,規範加班管理,保障員工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市勞動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加班包括:周一至周五工作日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周

六、週日工休日需安排生產工作的;或法定節假日確需安排生產工作的。如工作日、工休日出現調整,則按調整後的工作日、工休日和法定節假日處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的加班管理。

第二章加班審批程式

第四條員工應充分利用公司的時間資源,盡量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公司原則上不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加班)。

第五條如確有工作需要或有突發性的工作任務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或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須事前填寫《加班審批表》(附件2),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員工方可加班。

第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1.如因自身工作效率及工作分配安排問題,在上班時間未能完成規定工作內容而延長工作時間的;

2.下班後或節假日參加各種培訓的;

3.已享受出差補貼的出差期間。

第七條各部門每月根據《加班審批表》對加班情況進行彙總,經員工本人確認後作為安排補休或給予加班補貼的憑證,《月度員工加班彙總表》(附件3)應於每月30日前報綜合管理部。

第八條延長工作時間申請原則上應提前8小時申報,工休日的加班應提前48小時申報,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應提前72小時申報。需其他部門配合的延長工作時間、工休日加班,經審批後分別提前4小時、24小時知會配合部門,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提前48小時知會配合部門。遇應急情況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在當天下午3點鐘前申報並知會配合部門。

第三章加班補償辦法

第九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原則上將在乙個季度內安排其補休,填寫《龍穴管業調休通知單》(附件4)。因工作關係確實無法在乙個季度內安排的,經審批可延遲,不得跨年度,過期作廢。

第十條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進度和職工工作強度適當安排好員工補休,以確保員工保持健康飽滿的身體和精神狀態。員工補休可累計使用,但一次補休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周(含節假日);員工補休可沖抵病事假,但不可將遲到早退時間累計或曠工時間與補休假沖抵。

第十一條嚴禁弄虛作假、誇大加班時間。綜合管理部將不定期抽查各部門加班管理情況,如出現不實現象公司一經查實將對所在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況嚴重者,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弄虛作假者黃色警告。

第十二條綜合管理部定期對員工補休假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對於確因工作原因補休假在統計區間內未使用完的,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基數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原龍穴管業〔2010〕8號文《關於印發《龍穴管業員工加班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本規定解釋權在綜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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