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2021-05-14 12:15:03 字數 734 閱讀 9176

復合計件制:假定基本日工資60元,超獎產量50件,計件單價0.8元/件,定額100件/日,某天乙工作了9小時,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共生產了117件。

那麼乙的加班費為:0.8元×1.

5×(117-100)×1=20.4元。當天乙的總工資為:

60元+(100-50)×0.8+20.4=120.

4元。但這種方法不太合理,按照方案,職工的產量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基本產量,另一部分是計件產量,把加班的產量全部算成計件產量與方案不符,這樣計算有可能企業吃虧,也有可能是職工吃虧,但如果分開算也比較麻煩。較好的方法是正常上班與加班產量分開統計,這樣可以採用「定額加班法」,當然必須制定小時定額產量。

附:《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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