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支付加班費的規定

2021-03-03 22:57:58 字數 1262 閱讀 2504

導讀:法定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在法定限度內為了履行工作義務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生產的時間。然而,有些企業喜歡打「擦邊球」,通過提前召開早會、要求員工提前報到、變相加班等形式「偷取」員工時間,但卻拒絕為此支付工資。

那麼,工作準備的時間能算得上是工作時間嗎?加班時間是如何界定和鑑別的?勞動者又應該怎樣保障個人合法權益呢?

本期《專家說法》邀請到資深律師王曉鳴為大家詳細解讀《勞動法》中有爭議性的工資問題。

本期說法鏈結—

公司「偷時間」惹爭議

被要求提前報到,公司卻不願支付工資

陳某收到a公司錄取通知,要求其10月9日入職,並於10月8日公司提前一天到公司報到,辦理相關入職手續及進行職前安全教育培訓,但a公司並未支付陳某報到當天的工資。

提前打卡能算得上班時間嗎?

李某稱所在公司規定上班時間是8點30分,但要求員工8點20分之前打卡上班,8點20分至8點30分為工作準備時間,如果員工在8點20分至8點30分打卡,公司規定每累計三次就在年終考核中扣一分,導致年終獎金少了很多,還會影響第二年的加薪、公升職。 這樣每天上午和下午都有10分鐘是為公司工作的,但公司一直沒有為此支付工資。那麼,提前打卡可以算上班時間嗎?

提前召開的早會算是加班嗎?

王某所在的製造業公司每月召開一次全體員工早會,要求提早半小時到達公司開會,但公司沒有為此支付加班工資,公司員工大多對此敢怒而不敢言。那麼,提前召開早會究竟算加班嗎?

員工忍氣吞聲是癥結所在

當前,我國勞動者權益保護現狀還不夠理想,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監管不足,而且勞動者維權的意識薄弱,大多數人為求保住「飯碗」,只能對公司「偷時間」的侵權行為睜乙隻眼、閉乙隻眼,這都是可以理解的。上述的案例中,關鍵在於如何界定工作時間、工作準備時間、加班時間,即可判斷企業是否應該支付工資或者加班費。 下面,我將具體為大家講解工作準備時間和加班時間。

工作準備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

在《合同法》條文中,工作時間的定義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可視為工作時間。勞動時間有工作小時、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種,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

然而工作時間並不限於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勞動消耗時間。此外,工作時間還應包括依據法律、法規或單位行政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因此,在本案三家公司「偷來」的時間裡面,有的屬於工作準備,有的屬於提前上班嗎,有的屬於變相加班。員工在這些時間段中是需要接受公司管理的,當然就應該歸入員工的工作時間範圍內,公司是應該支付相應工資的。

如何鑑別是否屬於加班時間

關於勞動法加班費問題

yty gz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 雙休日是200 國定假日是300 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發生自然災害 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裝置 交通運輸線路 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

夏燕峰律師談勞動法 從一起案件看加班費基數如何確定

法條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