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層薪酬制度

2021-03-03 22:56:31 字數 1483 閱讀 7919

公司高層

薪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以下簡稱公司)為建立與現代公司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經營者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動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促進公司健康、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及本地區同類企業情況,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管理層是指:

(一)高層管理人員:總經理、財務總監、副總經理。

第四條管理層薪酬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實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管理層的薪酬收入堅持「先考核、後發放」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公司高層管理崗位考核及薪酬標準由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績效考核

第六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由董事會負責。實行年終考核。

第四章薪酬的構成及確定

第七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年薪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

第八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每月發放,績效工資經年度董事會考核後發放。

第九條總經理年度薪酬

總經理年度薪酬=總經理年度薪酬基數*董事會年度考核係數

總經理月基薪=總經理年度薪酬基數*0.7/12

總經理績效薪酬=總經理年度薪酬基數*0.3*董事會年度考核係數

第十條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年薪掌握在總經理年薪的0.8倍

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年度薪酬=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年度薪酬基數*董事會年度考核係數

財務總監、副總經理月基薪=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年度薪酬基數*0.7/12

財務總監、副總經理績效薪酬=副總經理年度薪酬基數*0.3*董事會年度考核係數

其中: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年度薪酬基數=總經理年度薪酬基數*0.8

2011-2023年度高層年度薪酬基數見附件1。

第五章薪酬發放

第十一條高層基本薪酬按月發放,績效薪酬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按年度發放。

第十二條高層在年度績效薪酬發放時在任不足一年的,或者發放期間內職務發生變動的,離任及接任者以公司檔案通知的時間為準,按其實際任職時間長短計算薪酬(以年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發)。

第十三條高層級管理人員任雙重以上管理職務的,只按最高管理職務計算薪酬,原則上不再發放兼任職務薪酬。

第十四條高層的個人所得稅按稅法規定由公司財務部門代扣代繳。

提交董事會審議。

****

2023年11月8日

附件1:

參照腹地港區的其他碼頭公司高層管理崗位年薪情況,籌建期不考慮獎金及年終獎,我公司經營班子定為年薪制,總經理萬元/年,副總經理為總經理的80%,計萬元/年。年薪由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兩部分構成,其中績效工資所佔比例為30%。績效工資於年度終了,由公司經營班子根據專案建設進度、資金使用等情況,提出發放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高層薪酬構架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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