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辭退開除

2021-03-03 22:38:45 字數 858 閱讀 5295

第一百三十七條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第一百三十八條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辦理辭職手續。

第一百三十九條員工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准無故辭退員工。

第一百四十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2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到財務辦理辭職手續。

第一百四十二條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三條員工或公司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公司領導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後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一百四十四條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一百四十五條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公司領導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財務辦理辭退手續。

未公司領導核實、批准的,不得辭退。

第一百四十六條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第一百四十七條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財務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一百四十八條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第一百四十九條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檔案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財務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x個月工資。不滿x年的按x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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