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與辭退的區別

2021-12-24 09:59:57 字數 1092 閱讀 5537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並入獄服刑的;(2)二次**被登出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

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答案二:

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式,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辭退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一項權利,是國家機關單方面的行為,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國家機關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式,解除與公務員的人事行政關係,無需徵得公務員本人的同意。

開除是一種行政處分,是公務員處分中最嚴重的一種,適用於那些嚴重違法違紀、嚴重侵犯人民群眾利益、損害國家機關聲譽、屢教不改的公務員。雖然辭退也是讓公務員離開公務員隊伍,被辭退的公務員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但辭退不是行政處分,辭退不具有懲戒性,公務員被辭退可能是因為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也可能不是公務員主觀方面的原因。辭退與開除在後果上也不一樣,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被開除的公務員不能享受這些待遇。

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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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開除和除名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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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除名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開除 除名與辭退之間的聯絡主要有兩點 第一,它們都是用人單位對職工採取結束勞動關係的行政懲戒或非行政懲戒的行為 第二,從某種意義上看,開除 除名也屬於辭退的範疇,可劃入違紀辭退之列,均應履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三者之間區別主要是 一 它們的類別 審批時效不同 1 開除,是適用於國有企業的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