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2021-03-03 22:04:46 字數 5113 閱讀 764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勞動關係管理,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公司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釋義

勞動關係是指各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各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公司勞資社保部是公司勞動關係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職責:

(一) 負責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訂,集團公司總部員工、所屬法人單位負責人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以及對所屬各單位勞動合同執**況進行檢查、監督、獎懲;

(二) 依據集團公司戰略發展規劃和經營計畫,制定和完善公司勞動力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管理等管理制度。

(三) 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制定集團公司特殊工時工作制管理制度,對所屬各單位特殊工時工作制執**況進行檢查、監督、獎懲;

(四) 負責制訂集團公司員工勞動紀律規範和獎懲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 負責對所屬各單位的職業安全衛生進行檢查、監督,協助安全監管部及用人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六) 組織所屬各單位進行工傷及職業病的鑑定;

(七) 負責對所屬各單位勞動定額管理進行指導、檢查,督促其加強勞動定額管理;

(八) 負責本部門勞動崗位規範的制訂,對所屬各單位勞動崗位規範進行指導,對所屬各單位勞動力管理進行規範,嚴格控制勞動力總量。

第五條集團公司安全監管部

(一) 負責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體系,根據相關制度對職業危害進行界定,制訂管理和防護措施、辦法;

(二) 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

(一) 負責根據國家、地方法律法規、政策及集團公司的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和完善勞動力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 依法辦理本單位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處理勞動爭議,加強勞動合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三) 負責向集團公司勞資社保部提出本單位實施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的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四) 負責制訂本單位勞動紀律規範和員工獎懲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 負責制訂本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 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工傷及職業病的鑑定,以及工傷待遇的申報等;

(七) 負責制定本單位勞動定額管理制度,編制先進合理的勞動定額;

(八) 負責本單位薪酬、績效管理制度的制訂與實施;

(九) 負責本單位勞動崗位規範的制訂,加強勞動力管理,嚴格控制勞動力總量。

(一十) 負責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對違紀員工進行處理。

第七條各單位工會參與和協調本單位勞動關係管理工作,對與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程式與結果進行監督。

第八條各單位辦公室(法律事務室)參與和協調本單位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除非全日制職工外,與各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都必須與各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受法律保護,雙方都必須遵守。

第一十條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並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用以規範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並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報集團公司勞資社保部備案。

第一十一條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一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員工檔案。員工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文字以及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員工的錄取、聘用、解聘、辭職、辭退、培訓、獎懲工資、勞保福利等資料。

員工檔案的儲存期限定人原則上為員工在職期間及其離職後兩年。

員工離職時,應當在乙個月內將個人檔案轉移出公司;如不能在乙個月內轉移的,各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個人檔案管理協議,協議應當約定保管時限,各單位可以向員工收取檔案管理費。如員工逾期未將檔案轉移出公司,各單位有權決定將檔案進行銷毀。

第一十三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必須按勞動合同法律、各單位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一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勞動合同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的管理程式、台賬,促進勞動合同的規範管理,

第一十五條勞動合同文字,可使用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文字,也可自製文字,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各單位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字,應當送各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一十六條單位職工一方與各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應當經民主程式通過。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後生效。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各單位和各單位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一十七條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後,各單位應當送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鑑證。

第一十八條訂立勞動合同的各單位必須依法成立並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第四章勞動紀律

第一十九條勞動紀律是各單位為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勞動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體員工在集體勞動、工作、生活過程中,以及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

第二十條各單位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紀律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 對勞動紀律的規定:主要應包含履約紀律、考勤紀律、生產和工作紀律、安全衛生紀律、日常工作生活紀律、保密紀律、獎懲制度、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它紀律。

1、 履約紀律: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2、 考勤紀律: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達工作崗位,按要求請休各類假等。

3、 生產、工作紀律: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4、 安全衛生紀律: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5、 日常工作生活紀律:節約原材料、愛護各單位的財產和物品。

6、 保密紀律:保守各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7、 獎懲制度:遵紀獎勵與違紀懲罰規則。

8、 其他紀律: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他規則。

(二) 違反紀律的懲戒:界定違紀行為的違紀程度標準,確定不同的違紀程度所對應的懲戒方式和內容,做到「有規可依」。

(三) 組織實施:明確勞動紀律檢查的內容、檢查的次數、檢查的方式;明確考核指標、考核的要求等,做到「有規必依」。

第二十二條勞動紀律作為各單位管理的一部分,應當與各項專業管理相結合,形成聯動管理效應,有效地實現管理的目的。

(一) 勞動紀律管理與員工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員工思想素質,正確理解勞動紀律。

(二) 勞動紀律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加強員工對勞動紀律的重視程度,提高員工遵守勞動紀律的自覺性。

(三) 勞動紀律與現場管理相結合,作為組織現場管理考核的內容之一,提高組織重視本單位的勞動紀律管理。

(四) 勞動紀律與班組競賽相結合,發揮班組的勞動紀律管理職能,提公升團隊的勞動紀律意識。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級勞動紀律檢查機構,逐級明確職責範圍,形成自上而下的勞動紀律管理組織網路,為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實施提供組織保證。

第五章勞動定額管理

第二十四條勞動定額是生產一定是產品或完成一定量工作所規定的勞動消耗量標準,包括時間定額(或稱工時定額)和產量定額兩種形式。具體採用何種定額形式,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凡能夠檢驗產品質量、統計產品數量或能利用工時計算效率的工種,以及有其他考核標準的工作,均應制訂勞動定額,實行定額管理。

第二十六條作業標準化是實現勞動定額管理優化的基礎,各單位應當對在作業系統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將現行作業方法的每一操作程式和每一動作進行分解,以科學技術、規章制度和實踐經驗為依據,以安全、質量效益為目標,對作業過程進行改善,從而形成一種優化作業程式,逐步實現安全、準確、高效、省力。

第二十七條勞動定額的制定

(一) 勞動定額制訂應當努力做到定額水平先進合理、制訂定額「快、準、全」、定額水平綜合平衡。

(二) 勞動定額制訂應當以生產技術規程、規範、標準和先進工作方法為依據,以合理的生產組織和勞動組織,充分發揮機械裝置效能和充分利用工作時間為基礎,注意改善勞動條件和減輕勞動強度,要在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前提下,處理好安全、質量、效率、節約四者之間的關係。

(三) 各單位應當加強定額管理,逐步使勞動定額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

第二十八條為保持定額的先進與合理,勞動定額水平應當根據各單位的生產發展、勞動生產率提高和生產條件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同時又要注意保持定額標準的相對穩定性。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的定額水平統計分析評價體系和勞動定額報表體系,逐步建立與生產計畫、勞動用工、定額計畫、工資分配相聯絡的定額綜合管理體系,保證勞動定額原始資料全面完整、真實可靠,進一步採取技術和組織措施,重新組合生產要素,優化生產流程,改進管理水平,提高勞動效率。

第三十條勞動定額組織管理

(一)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定額管理制度,制定員工在勞動定額工作方面的行為準則和活動規範,並嚴格貫徹執行,定期對基層勞動定額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檢查、考核。

各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勞動定額員,勞動定額員應當熟知勞動定額管理知識及生產工藝理論。

(二) 勞動定額管理應當鼓勵員工全員參與。定額標準的制定、貫徹執行、考核、修訂完善都要廣泛聽取員工意見和建議,按照民主程式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章勞動崗位規範

第三十一條勞動崗位規範,是指各單位根據勞動崗位的特點,對上崗人員的條件提出的綜合要求。它是勞動管理工作的基礎,是組織生產和進行內部工資分配的重要依據,對於加強勞動科學管理,進行上崗人員培訓考核以及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建立培訓、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結合的機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勞動崗位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勞動崗位規範,確定崗位規範的內容、範圍和水平。勞動崗位規範應科學、準確地反映各單位勞動崗位對上崗人員的實際要求,使上崗人員的素質同崗位需要相匹配。

勞動崗位規範的內容應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並與各單位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相協調。規範內容的編寫應定量描述和定性描述相結合,盡量採用定量描述,使崗位規範的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十三條勞動崗位規範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崗位名稱、職責、作業規程和上崗標準四個部分:

(一) 崗位職責是指勞動崗位的職能與上崗人員所擔負的責任,一般應包括:崗位的職能範圍與工作內容;在規定時間內應完成的工作數量和質量;本崗位與其它崗位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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