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關係管理制度

2021-03-03 23:05:24 字數 5021 閱讀 264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總述

為規範員工關係管理工作,建立和諧的勞資合作關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目的

員工之間、員工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增強團隊凝聚力,向心力,戰鬥力的重要環節。融洽、和諧的員工關係,會在團隊中形成互相幫助、協調開展工作的良好氛圍,從而不斷提高員工滿意度,加強員工參與公司管理,提高橫向和縱向的溝通率,促進團隊整體工作效率與合作意識的提高,達到使公司能在市場中保持良好競爭優勢的最終目的。

第3條使用範圍

公司所有在職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臨時工。

第2章管理內容

第四條員工關係管理作為人力資源的乙個子專案,在公司裡將發揮獨特的管理效用。員工關係管理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勞動關係管理:勞動合同管理、勞資糾紛管理、滿意度調查以及人事異動管理;(心理契約)

(2)員工活動管理:發起組織各種員工活動的管理

(3)溝通機制的建立:員工訪談、家屬溝通、員工申訴;(面談、意見箱、**、郵件)

(4)員工關懷:重大事件時的慰問、節假日時的祝福

(5)心理輔導與疏導: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設定專人不定期對員工的心理進行輔導,或開設心理類培訓課程,緩解職場壓力與家庭矛盾帶來的心理隱患。

第五條員工關係的管理應該是每一位管理者的職責,其專職管理崗位為人力資源部員工關係專員。

第六條員工關係每期所做的滿意度調查,作為各部門改進管理的依據,以後還可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指標之一。

第3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所聘員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公司員工都必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八條所有新進人員必須在入職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為員工上崗時間,簽訂範圍為上月所有新進人員與原合同到期需續簽人員。合同期一般員工為兩年,管理層員工為三年。

第九條調動人員在辦理調動手續時,調出公司負責收回員工勞動合同,調入公司負責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人力資源部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乙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領導,由雙方協商是否續聘,並將結果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任何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按照規定提前三天通知另一方結果,並按規定辦理不續簽的人事手續;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合同到期前與員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員工在試用期可以提前3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非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天申請。

第十二條

雙方出現勞動糾紛時,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勞動合同與員工實際表現,代表公司處理勞動糾紛。

第4章員工活動的組織和協調

第十三條

人事行政部員工關係專員及其他部門自願者2-3名,共同組建員工活動小組,負責組織各種活動小組,如籃球組、羽毛球組等,目的是增強員工之間、部門之間的聯絡,增進友誼,建立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圍,引導積極合作的團隊精神。

第十四條

活動時間:

小型活動(籃球賽、桌球賽等),每季度一次一項;

中型活動(如部門聚餐,團隊建設等),每半年一次

大型活動(如年會、員工拓展活動等),每年一次。

第十五條

經費**:

(1)員工日常違紀罰款

(2)公司提供

第十六條

員工關係專員負責向公司申請或籌集員工活動經費,並按計畫對活動經費進行管理與控制。

第5章員工內部溝通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施行「入職指引人」制度,由部門評選出部門的核心骨幹人員擔任本部門入職指引人。

入職指引人的職責主要以下幾個方面:

1、幫助本部門新員工熟悉部門運作流程,保持與人事行政部勞動關係專員的溝通,反饋新員工的工作狀態和工作表現;

2、主動為新員工解答疑難,幫助新員工處理各類事務;

3、轉正前對新員工做出客觀的評價,以此作為新員工的轉正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員工的內部溝通主要分為正式溝通與非正式溝通兩大類,正式溝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入職前溝通:

為達到「以企業理念凝聚人、以事業機會吸引人、以專業化和職業化要求選拔人」的目的,在招聘選拔面試時須將企業文化、工作職責等進行客觀描述。人事行政部招聘專員負責完成對公司擬引進的一般職位的「入職前溝通」,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與分管副總完成對中高階管理人員的「入職前溝通」。

同時,進入公司的新員工有人事行政部招聘專員負責引領新員工認識各部門入職指引人,介紹公司相關的溝通渠道,後勤保障設施等,幫助新員工盡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2、崗前培訓溝通:

對員工上崗前必須掌握的基本內容進行溝通培訓,以掌握公司的基本情況、提高對企業文化的理解和認同、全面了解公司管理制度、知曉員工的行為規範、知曉自己本職工作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考核標準、掌握本職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從而比較順利的開展工作,盡快融入公司,度過「磨合適應期」。

3、試用期間溝通:

(1)為幫助新員工更快速的融入公司,度過「磨合適應期」,應盡量給新員工創造乙個合適、愉快的工作環境。、

(2)由人力資源部、新員工所屬直接和間接上級與新員工進行溝通。人力資源部主管主要負責對管理人員進行試用期間的溝通;管理人員以外的新員工溝通、引導,原則上由其所屬上級及人事行政部專員負責。

(3)溝通頻次要求:

a、人事行政部:

新員工試用第乙個月:至少面談2次(第一周結束時和第乙個月結束時)

新員工試用第

二、三個月(入司後第

二、三個月):每月至少面談或**溝通1次。

b、新員工的入職指引人和所屬直接上級:可以參照人事行政部溝通頻次要求進行。

(4)除面談、**等溝通方式外,人事行政部須在每月的最後乙個星期組織新員工座談會進行溝通。

4、轉正溝通:

(1)根據新員工試用期的表現,結合《績效管理制度》進行轉正考核,在《轉正申請表》上做出客觀評價。

(2)溝通時機:

a、新員工所屬直接上級:進行新員工轉正評價時,並且形成部門意見。

b、人事行政部:在審核員工轉正時,並且形成職能部門意見。

5、工作異動溝通:

(1)為了使員工明確工作異動的原因和目的、新崗位的工作內容、責任,更順利的融入到新崗位中去,同時以期達到員工到新崗位後更加愉快、敬業的工作之目的。

(2)溝通時機:

a、人事行政部:在決定異動後前三天內正式通知員工本人。

b、異動員工原部門直接上級:在接到人力行政部的員工異動決定通知後立即進行。

c、異動員工新到部門直接上級:在異動員工報到上崗之日,相當於新員工的入職引導和崗前培訓溝通。

6、離職面談:

(1)本著善待離職者原則,對於主動離職員工,通過離職面談了解員工離職的真實原因以便公司改進管理;對於被動離職員工,通過離職面談提供職業發展建議,不讓其帶著怨恨走;誠懇的希望離職員工留心****,以便跟蹤管理。

(2)溝通時機:

第一次:得到員工離職資訊時或做出辭退員工決定是;

第二次:員工離職手續辦清楚準備離開公司的最後一天。

(3)離職面談責任人:原則上有人事行政部和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共同組織:

a、第一次離職面談:對於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員工直接上級或其他得到資訊後應立即向其部門負責人和人事行政部員工關係專員反映,擬辭職員工部門負責人應立即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對於欲挽留員工要進行挽留面談,對於把握不准是否挽留的應先及時反饋人事行政部以便共同研究或匯報,再採取相應措施。對於主管級以上的管理幹部主動辭職的,得到資訊的人應先將資訊第一時間反饋人事行政部負責人以便決策。

對於企業辭退的員工,有人事行政部組織進行第一次離職面談。

b、第二次離職面談:對於最終決定同意離職的員工,由人事行政部進行第二次離職面談。主管級以下員工由人事行政部副經理進行離職面談;主管級以上員工(含主管級)由人力行政部經理及以上負責人進行離職面談。

第二次面談可以採取離職員工填寫《離職員工面談表》的相關內容方式配合完成。第二次面談應技巧性讓離職員工自願留下****,以便跟蹤管理。

(4)離職原因分析:離職原因分析每月應定期進行1次,由員工關係專員負責完成,報人力資源部經理和分管領導,以便改進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非正式溝通通過以下幾種形式:

1、每季度的最後乙個星期五下午由人事行政部組織高層管理人員與各部門基層代表暢談會,每期暢談會參加的基層代表原則上是各部門員工輪流參加,暢所欲言,將自己對公司的相法、意見及不滿反映給高層領導。

2、為了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每季度進行一次員工調查,員工匿名方式填寫《員工滿意度調查表》,內容包括員工對直接上級的滿意度、工作的建議、對其他部門的意見等。人事行政部在調查後的一周內,將調查內容整理成文,逐級報送給公司領導閱示。

3、在公司有重大聯歡性活動時,邀請員工家屬一起參加,使員工家屬了解公司、熟悉公司並支援員工的工作。

4、除正式溝通中的各類面談外,人事行政部員工關係專員還須不定期對公司員工進行訪談,重點是各部門核心員工、技術骨幹的訪談,內容包括員工現階段工作、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難、壓力、心理負擔。

第6章員工關懷管理

第二十條

員工關懷管理的目的是增進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是指企業在員工遭遇重大困難時,對員工給予精神關懷或者物質幫助的一種管理過程。

第二十一條

逢重要節假日,如中秋、春節等,人事行政部員工關係組將根據公司情況,給予外派員工以及核心員工適當的慰問與祝福,讓員工心有所系。

第二十二條

員工生日,由人力行政部發放祝福卡片,舉行生日會進行慶祝。

第二十三條

員工個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困難時,員工關係組除代表公司送達慰問與關懷外,另根據公司領導審批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物質協助。

第7章員工申訴管理

第二十五條

員工申訴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儘量減少員工因在工作中可能受到的不公正、不恰當的處理而產生的不良情緒

第二十六條

員工申訴的主要範圍包括:對工作安排不接受、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對上級處理結果不認同等。

第二十七條

申訴流程如下:

員工向直接上級投訴,如直接上級三日內仍未解決問題,可越級向部門或分管領導投訴,同時也可向人事行政部經理或員工關係專員投訴,人事行政部負責在三日內解決投訴問題。

第二十八條

員工對人事行政部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繼續向人事行政部的主管領導提出復議,主管領導有責任在一周內重新了解情況並給予處理意見。此復議為申訴處理的最終環節。

第8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行政部,如有不明之處,請向人事行政部諮詢。

第三十條本制度已經頒布即日施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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