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管理制度人事部

2021-03-03 22:04:46 字數 3907 閱讀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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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編制審核

批准版本號:a

發放範圍:

分發部門: 受控編號: 補發狀態: 非補發□ 補發□ 補發編號:

受控狀態: 受控作廢作廢留存□

發布日期生效日期:

1 目的

為保證公司及員工的雙向選擇權利並促進人員的正常流動,實現行政人事的內外置換;同時本著對員工負責、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的原則,規範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關係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3 管理職責

行政人事部為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3.1 負責本制度的編制和實施;

3.2 依據本制度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手續的辦理;

3.3 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4 過程流程圖無

5 規則內容

5.1. 勞動關係的建立:

5.1.1. 勞動合同的簽訂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與所有正式員工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書由公司和員工本人各執乙份;

勞動合同期限見下表:

5.1.2 使用期的約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含)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5.2.3試用期滿轉正

試用期滿前15日內,由行政人事部組織試用期轉正考核(《試用期員工轉正考核表》),由員工本人填寫《試用期員工轉正申請單》,用人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本人表現填寫轉正意見,經行政人事部審核後,由公司總經理審批。試用期間表現特別優異的員工由用人部門在嚴格審核的情況下提出提前轉正申請報告,報行政人事部,經行政人事部審核後,報公司總經理批准。(《試用期員工轉正申請單》見附件)。

試用期不合格需延長試用期者,由試用期員工提出延長試用期申請,部門經理審核後,提交行政人事部審批。但延長後試用期總計不超過6個月。

5.2 勞動關係的變更

5.2.1員工崗位及部門調整,由員工本人需填寫《員工崗位異動申請表》,用人部門負責人同意,行政人事部審核後,由總經理審批。

5.2.2員工崗位及部門調整,需要對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進行變更的,經公司與員工本人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5.2.3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3 勞動關係的續訂

5.3.1行政人事部在合同到期前45天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並在十五天內反饋給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

5.3.2勞動合同期滿,且本人提出續簽申請並經最終批准後,由行政人事部代表公司與員工本人續簽勞動合同。

5.4 勞動關係的解除與終止

5.4.1辭職

辭職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聘用關係的行為。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短期用工以合同為準,但至少提前一周)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經用人部門、行政人事部溝通,總經理審核通過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辭職員工有違最初對公司的承諾,並對公司造成損失者,公司有依據相關協議收取違約金或追償損失,具體金額以員工當時所簽署協議為標準。

5.4.2辭退

辭退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工作態度、技能、績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聘用關係的行為。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 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

b) 合同期內勞動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的。

c) 經過待崗培訓後,再上崗工作表現仍然達不到要求的。

d) 工作業績差,不能適應發展要求的。

e)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部門具有辭退意向,提交《辭退審批表》,經行政人事部、總經理審批通過後,由行政人事部與用人部門共同與員工本人溝通離職安排。

5.4.3開除

開除是在合同期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的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予以開除的行為。公司開除員工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開除員工。對於被開除員工,公司將視造成的損失情況追償損失。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a)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b)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c) 對公司有嚴重的欺騙行為的。

d) 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逮捕或判刑的。

e) 洩漏商業或技術秘密,侵犯公司智財權,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f) 聯合夥伴和客戶損公肥私,侵犯公司利益等行為。

g) 為個人利益,製造公司不團結,拉幫結派等行為。

5.4.4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含3天)的行為。辭職、辭退及除名員工未在報告批准後3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或10個工作日內未辦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行政人事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對於自動離職的員工,公司行政人事部應以書面形式或電子郵件通知其本人。

本部門員工自動離職,由用人部門在員工離職當天提交《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報告單》,告知行政人事部員工自動離職情況。離職員工若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公司將保留追償損失的權利。

5.4.5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a)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

b) 行政人事部經與用人部門溝通,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天確定不予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名單,由行政人事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與其續簽合同。

c)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前乙個月員工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5.5.待崗員工條件及處理

5.5.1 根據員工辭退條件,員工勞動態度不端正,工作能力不能適應本崗位要求或個人行為給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一定影響的,由部門提出,報行政人事部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可以予以待崗培訓。

員工在待崗培訓期間應嚴格按照公司規定或部門安排進行學習,在待崗期間態度不端正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即予以辭退。

5.5.2 待崗期間發放本市最低工資。

5.5.3 員工待崗期限最多不超過3個月,若3個月後,員工仍不能適應本崗位要求,可考慮辭退該員工。

5.6 工作移交

5.6.1 工作移交

員工離職日期確認後,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及物品交接。員工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填寫內容應包括:工作內容、檔案、資料、檔案、客戶關係、資訊系統許可權、公司固定資產的交接,填寫無誤後,接交人簽字所有移交工作應具有詳細的書面材料說明,使移交後的工作能順利進行。

5.6.2.離職時間確認

工作移交結束之日,為離職員工的最後工作日,自第二日起為離職生效日,由所屬部門對離職員工的離職生效日期進行確認,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對其離職日期進行核查。

員工必須自《離職申請表》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工作移交(因工作需要需適當延長者,須由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審核。

5.7 離任審計(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離職適用)

離職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時,由其所在部門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性質和崗位的重要性決定其是否需要辦理離任審計。原則上部門經理及以上級別員工離職需要進行離任審計。

5.8 相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5.8.1對於員工自動離職未及時申報的部門,經行政人事部查實後,對相關部門助理、主管進行問責,對造成不良後果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5.8.2 對於離職人員未作好工作移交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其所屬部門主管須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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