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人事當案管理辦法

2021-03-03 21:57:30 字數 2649 閱讀 9755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提**部人事檔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更好地為xx合行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管理法》和中共**組織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是農村信用社人事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為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是為先賢舉能,知人善任,歷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確選拔使用幹部服務的。

第三條幹部人事檔案是農村信用社人事管理部門按照黨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記載個人經歷、政治思想、品德作風、業務能力、工作表現、工作實績、工資待遇等內容的檔案材料,是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的重要依據,是反映個人成長歷史的憑證和依據。

第四條在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嚴密保管,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二章體制、任務和人事檔案幹部

第五條幹部人事檔案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業務工作接受合行黨委領導和上級有關業務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六條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任務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人事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人事檔案工作規章制度,負責接收、鑑別、整理、保管、轉遞、提供利用各級員工的人事檔案。

第七條人事檔案工作人員要熟悉國家有關人事檔案工作的規定、條例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三章幹部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範圍與歸檔要求

第八條為了使幹部人事檔案能夠真實地全面地反映個人全貌,人事檔案工作人員要經常通過有關部門收集本單位員工的工作調配、幹部任免、職稱職務評聘、考察、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個人德、能、勤、績的檔案材料,充實檔案內容。

第九條收集的人事檔案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鑑別,屬於歸檔的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齊全,文字清楚,物件明確,手續完備、具有儲存價值。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方能歸入人事檔案。

第十條不屬於檔案範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經過鑑別,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凡銷毀材料必須詳細登記,並報請人力資源處負責人審查批准,由專人負責監銷。

第十一條人事檔案材料,須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的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原子筆、鉛筆、或紅色及純藍色墨水和複寫紙書寫。

第四章幹部人事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條幹部人事檔案管理人員對收集的人事檔案材料按規定進行整理,並按在職人員檔案、離退休人員檔案、死亡檔案進行分類、編號、排架。

第十三條對幹部人事檔案應建立登記和統計制度,建立各類檔案名冊。每半年檢查核對一次檔案,做到檔號與檔案名冊編號一致,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確保檔案的絕對安全和準確無誤。

第十四條根據安全保密,便於查詢的原則,幹部人事檔案應嚴密科學地保管。檔案庫房應是堅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設施和措施的專用檔案庫房,配置鐵質檔案櫃。庫房內應保持清潔,整齊和適宜的溫濕度。

第十五條檔案捲皮,目錄和檔案袋的樣式、規格按標準製作,幹部檔案的整理嚴格按照**組織部下發的《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檔案,人事檔案管理人員不得保管本人和親屬的檔案。不得在**裡洩露檔案內容。

第十七條做好檔案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編制檢索工具,逐步實現人事檔案的現代化管理,便於提供利用。

第十八條對幹部人事檔案的接收、傳遞必須嚴格手續,有案可查。查借閱人事檔案應嚴格按檔案室制定的《人事檔案查(借)閱制度》辦理。

第五章檔案的轉遞

第十九條幹部人事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渠道轉遞或派專人傳送,不准郵寄或交本人自帶。如外單位派專人來提取,必須持人事或組織部門出具的介紹信,一般介紹不予辦理。

第二十條調出人員要求轉遞檔案,必須經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同意簽署意見方可轉出。檔案轉出後,逾期乙個月未見對方退回回執應寫信催回,以防丟失。

第二十一條為使人事檔案能夠隨著人事變動,幹部職務變動而及時調整,人事檔案管理人員應將人事變動情況、幹部調動單位和任免通知及時歸檔。

第二十二條員工因辭職、解除合同等,其檔案應移交當地勞動就業局保管。

第六章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範圍

第二十三條員工調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種登記表(如職工履歷表、登記表),任免呈報表(包括上報的考察材料),鑑定、民主評議和組織考核形成的綜合材料,離退休審批表,軍隊轉業部門審批表等。

第二十四條錄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錄用和聘用審批表,續聘審批表,退職材料。

第二十五條出國出鏡人員審批表、登記表及在外表現情況的鑑定材料。

第二十六條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的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以及民主黨派代表會的代表登記表和委員的簡歷表、政績材料。

第二十七條辦理工資、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審批表和解決待遇問題和審批材料。

第二十八條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工作中形成的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申報表,專業技術職務考績材料以及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批表。

第二十九條幹部審查工作中形成的調查報告、結論、上級批覆、個人結論的意見、檢查交待、旁證材料;甄別複查結論、調查報告、批覆及有關的主要依據材料。

第三十條表彰獎勵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先進人物登記表、審批表、先進模範事蹟。

第三十一條各種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上級批覆、本人交待及旁證材料、刑事判決書。

第三十二條員工的創造發明、科研成果、著作、譯著和有重大影響的**等目錄。

第三十三條體格檢查中確診有殘疾的體檢表及工傷致殘確定殘廢等級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高等教育、國民教育、**教育和幹部進修、培訓工作中形成的學生(學員)登記表、學習成績登記表、畢業登記表,授於學位的材料,學歷證明書,學習鑑定材料。

第三十五條其他可供組織參考有儲存價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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