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職責分工和管理制度

2021-03-04 09:58:46 字數 4715 閱讀 4484

組織機構設定、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質量安全

管理制度

為確保本企業食品質量安全,防止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根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決定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其人員職責分工和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企業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人名)

副組長:(人名)

成員:兩個以上(人名)

二、人員職責分工

組長:(人名)為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所經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企業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及時有效地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副組長:(人名)協助組長抓好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食品進貨查驗、食品質量自檢、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經營人員健康管理以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等工作。

成員:(人名)為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的食品進貨查驗,食品質量安全自查、自糾、自檢,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等工作。

成員:(人名) 為食品購銷台賬管理人員,負責查驗供貨商的有效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等,並索取進貨發票;負責本企業食品進貨臺帳、銷貨臺帳的登記,進貨臺帳、銷貨臺帳以及相關資料的保管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等工作。

三、食品質量安全相關制度

經本企業研究,決定制定以下相關管理制度和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從本企業開業之日起執行。

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3、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4、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5、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保障食品衛生安全,保護群眾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企業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企業的員工,凡是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抓好本企業員工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教育從業人員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上班時必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個人衛生必須做到勤洗澡、勤理髮、勤換衣服、勤剪指甲。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要做到防塵、防蠅,專櫃加罩,售貨時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三、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工作,並將健康證明材料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四、組織從業人員學習並掌握從事食品工作應具備的知識和技能。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一、為了加強本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企業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國家法定要求的食品,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進入本企業銷售的食品都必須實行進貨查驗,查驗供貨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資格證明和許可證明,並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影印件備查。

三、按照食品進貨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證明檔案,並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檔案的影印件備查。

四、對購進的預包裝食品,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1、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2、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3、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4、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6、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五、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一律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專門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後才能上市銷售。

六、本企業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檢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七、實行統一配送經營的食品,由企業總部統一檢驗供貨方的相關有效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採用資訊化技術聯網備查。

八、檢驗購入的食品是否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汙染,如有被汙染的食品不得上市銷售。

九、本企業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十、本企業管理人員要切實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自覺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分類統一保管,集中備案,並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一、為了加強本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銷售符合國家法定要求的食品,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據本企業的實際,盡可能完善自檢設施裝置及檢測人員,對散裝食品、嬰幼兒食品等重點食品加強銷售前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本經營企業。

三、本企業配備專(兼)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並做好進貨食品索證索票和查驗登記工作,經常檢查銷售食品的內外質量、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日期等,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日期的食品。

四、經質量自檢或感觀檢查不合格食品、真空包裝食品漏氣、包裝損壞的食品立即撤櫃下架停止銷售,進行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

五、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商的名稱、位址、****。

六、有計畫地邀請法定檢驗機構,對場內關係人體健康和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或投訴較多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質量判定。發現有質量問題的予以先行下櫃下架、停止銷售,並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配合調查處理。

七、本企業設立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對食品質量自檢結果及時進行公示。

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本企業自願按照下列規定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1、認真履行食品經營者必須承擔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本企業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2、持有效的證照經營食品;

3、在**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4、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5、本企業負責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等,並索取進貨發票;

6、建立和登記食品進貨台賬;

7、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在顯著位置標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者名稱及****、位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產品執行標準、質量(品質)等級等;

8、經營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等內容。

9、經營的進口食品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

10、不經營超過保質期或者儲存期的食品;

11、不經營經感官鑑別已經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食品;

12、不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3、不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14、不經營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國際標準採用標誌、防偽標誌等標誌的食品;

15、不經營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本企業食品質量管理,確保守法經營,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它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業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本企業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三、 經自查,發現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業停止銷售,退出要經營單位:

1、包裝破損和運輸途中被汙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2、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食品;

3、感官鑑別已經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4、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5、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6、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7、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

8、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食品;

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10、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國際標準採用標誌、防偽標誌等質量標誌,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食品;

1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標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食品;

12、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於不合格或經法定機構檢驗不合格的食品;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食品。

四、本企業員工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並採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2)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追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貨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3)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五、對已經**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範圍的新聞**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六、本企業與供貨商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必須訂立供貨方食品質量保證條款以及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貨和賠償等條款。

七、本企業員工應對本經營企業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檯,退出市場;對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應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積極協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處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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