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1-03-04 09:58:46 字數 940 閱讀 682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23年12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52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尹蔚民

2023年12月2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二、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失業登記的範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被徵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出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並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絡的;

「(十)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決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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