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鑑定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8:46 字數 4018 閱讀 2244

正陽縣職業中等專業學校檔案

正職文〔2012〕13號

關於印發《正陽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

職業技能鑑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校內各專業:

為加強我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推行多證書教育制度,確保職業技能鑑定質量,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印發《正陽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技能鑑定管理辦法(試行)》,請各專業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正陽縣職業中等專業學校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主題詞:職業資格鑑定管理辦法通知

正陽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辦公室 2023年9月30日印

正陽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技能鑑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業技能鑑定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價和鑑定,對合格者授予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國家人力資源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實施人才戰略的主要舉措。對學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鑑定,是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拓寬就業空間的有效途徑,也是應用型高校適應新形勢、確保高質量、辦出新特色的重要舉措。

為加強我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保障職業技能鑑定的質量,推行多證書教育制度,進一步促進學生職業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的提高,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職業技能鑑定管理

第二條國家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機構

為調動各方面力量,推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穩定、有序開展,學校經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設有直屬於駐馬店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的正陽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

第三條國家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機構職責

正陽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由學校主管教學副校長任所長,是我校統一組織全校師生或其他社會人員參加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考試的唯一單位。學校職業培訓與鑑定指導委員會指導其工作的開展。鑑定所具體職責有:

1.執行國家、駐馬店市有關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宣傳推廣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2.收集職業技能鑑定計畫表,統一向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申報職業資格鑑定專案和新增工種專案。

3.負責制定學校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和管理辦法,制定年度職業培訓和鑑定計畫,監督和檢查各二級各專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並做好年度總結工作。

4.組織並統一管理實施全校國家規定範圍內的職業等級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全校職業技能鑑定諮詢服務和資訊統計工作。

5.負責全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資訊收集與發布;組織職業技能考評員進行技能鑑定考核工作;負責做好職業技能鑑定標準及職業技能鑑定題庫完善、使用和管理工作。

6.嚴格遵守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程式和標準,公開、公正、公平開展鑑定工作,保證鑑定質量,確保鑑定信譽。

7. 負責全校職業技能鑑定的報名複審、考務安排、證書的辦理和核發,建立、管理好學生證書檔案。

8. 協助各職業技能鑑定培訓單位徵訂培訓教材。

第四條各專業職責

各專業是學校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主要載體,服從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統一管理,在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學生技能培訓和鑑定。其具體職責有:

1.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學生就業的實際需要,結合課程計畫安排,制訂各專業(部門)學期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計畫,報送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

2.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納入各專業年度目標考核,力求創特色、樹品牌、重質量、有效益。

3.宣傳組織學生積極參加職業鑑定,負責學生報名登記及所需相關材料(例如**、身份證影印件等)的收集,分類及整理工作。

4.在學校培訓各專業的統一指導和批准下具體實施相應工種的職業培訓。

5.按照技能鑑定要求,負責做好鑑定中的考場準備(實驗中心負責作好儀器裝置安裝、除錯並擬訂耗材購置計畫等工作)。

6.按要求向學校鑑定所上報培訓鑑定計畫、工作開展和工作總結情況。

第五條職業技能鑑定審批制度

1.校內各專業須自覺維護職業資格證書的嚴肅性,不得擅自在校內外組織學生參加各種職業技能鑑定的培訓、考試。各專業可根據學生專業發展和就業需要,自主開發鑑定工種,向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提出申請、備案,待審批授權後方能開展相關工作。

2.為維護學生的利益,鼓勵各專業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積極性,培育學校健康有序的培訓鑑定環境,凡各專業自主開發申報開展的鑑定培訓專案,一經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登記備案後(按先後順序),其他各專業原則上不得開展相同的培訓鑑定專案,對外培訓鑑定的宣傳和聯絡保持乙個出口。

3.對於其他行業部門頒發的非行政許可的資格證書或水平證書等認證專案,校內各專業須預先向職業技能鑑定所提出申請、審核,備案後方可進行其在學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六條職業技能鑑定經費管理

1.職業技能培訓鑑定是一項幫助學生拓展就業能力的一種非贏利性教育培訓鑑定工程,其收費嚴格控制在市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之內,並對在校學生實行優惠。勞動部門的鑑定費按《駐馬店市物價局關於核定職業技能鑑定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豫價〔2007〕373號)規定收繳,其它各類專案認證按照主管單位下發的收費標準收繳,學校資產部負責各種費用的直接收取,用於鑑定考務、考評員、監考老師以及業務費開支和**等相關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各專業承擔的鑑定專案按開培訓班過程中產生的勞務費、課時費等實際情況向參培人員收取相應的培訓費,該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管理,鑑定所不提取該經費。

3.各專業向鑑定所繳納職業技能鑑定該工種鑑定報名費收費標準的5%(不包括行業和協會鑑定),用於鑑定所組織管理、日常執行、對外聯絡和***理等。

4.職業技能鑑定考試考務費由職業技能鑑定所按考試級別規模(國家級、省級)的相關標準發放。

第三章:職業技能鑑定程式與執行

第七條各專業在每學期開學初期,按規定要求填寫《正陽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計畫表》(附表1)並報送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各各專業新開發的鑑定專案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鑑定所提交申報材料。

第八條各專業根據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批准情況公布職業技能鑑定的工種,宣傳、動員、組織學生報名。

第九條申請職業技能鑑定的學生,原則上以班為單位,按要求準確填寫《駐馬店市學生職業技能鑑定申報表》(附表2),由各各專業進行報名資格初審,統一到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報名。各各專業同時填寫《正陽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技能鑑定專案申報審批表》(附表3)上交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備案。

第十條經鑑定所批准參加鑑定的學生按規定交納培訓鑑定費用;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按照《駐馬店市物價局關於核定職業技能鑑定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豫價〔2007〕373號)執行。

第十一條各專業對報名參加鑑定的學生組織開展鑑定前培訓。

第十二條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嚴格按照駐馬店市國家職業資格鑑定考試手冊的要求組織考試,認真做好考務工作。

第十三條經學校職業技能鑑定所批准參加技能鑑定的人員,持鑑定所發給的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參加鑑定。

第十四條職業技能鑑定考核結束後,鑑定所負責辦理考試合格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並分發到各各專業。

第十五條每學期鑑定結束後,職業鑑定所和各各專業進行總結分析,並做好各種鑑定資料、資料、資訊、材料的統計與存檔。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正陽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處理。

職業技能鑑定流程圖

附件1正陽縣職業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計畫表

各專業備註:1收費標準此處專指鑑定費,不包括培訓費。2類別指國考和日常鑑定。

附件2駐馬店市正陽縣學生職業技能鑑定申報表

說明:1、一律用a4紙雙面列印,黑色筆填寫,字跡要工整。

2、填寫內容要真實,如內容較多,可另外附頁。

3、本表一式二份,核批後存本人檔案(或本人存)、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各乙份。

附件3國家職業鑑定15個統考專案

1.秘書

2.營銷師

3.電子商務師

4.企業人力資源管理

5.公關員

6.專案管理師

7.心理諮詢師

8.企業資訊管理師

9.職業指導人員

10.網路編輯員

11.廣告設計師

12.物流師

13.理財規劃師

14.企業文化師

15.企業培訓師

16.汽車維修工(二級)

職業技能鑑定管理辦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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