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規定

2021-05-13 15:54:53 字數 889 閱讀 2213

4.6 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辦好入廠手續的員工上班,人力資源部和各部門部工作人員須在乙個月內對新員工進行統一普查,乙個月後視情形進行抽查。

抽查依據下列情況進行:

4.6.1對員工年齡產生質疑的;

4.6.2 其它人員提供某員工不具合適年齡的資訊;

4.6.3 當發現有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被錯誤招用,應立即結算其所有薪資並採取補救措施:

4.6.3.1 耐心勸說,立即派人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並須其父母或監護人簽收;

4.6.3.2 護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公司負擔,並視情節給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學校教育,直到他們超過兒童年齡為止;

4.6.3.3 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傷殘的童工負責**,並承擔**期間的全部醫療生活費用;

4.6.3.4 嚴禁不負責任遣散童工。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部門或個人,公司人力資源部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7 對16-18歲的未成年工,應嚴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規定》來執行:

4.7.1 不得安排從事對身體發育有害或具安全衛生風險的工作(如噴油、注塑、搬運重物、碎料等工作)。

4.7.2 不得安排加班加點或從事夜班勞動。

4.7.3 按要求進行體檢:1)工作之前;2)工作滿1年;3)年齡滿18周歲,距前次體檢已半年。

4.7.4 實行登記制度,向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4.7.5 人力資源部為未成年工建立專門的檔案,並定期了解其工作、身體、生活情況,切實保護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5、附則

5.1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5.2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實施。

童工與未成年工管理規定

4.5.5嚴禁不負責任遣散童工。對童工傷 殘 死亡負有責任的部門或個人,由區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6對16 18周歲的未成年工,應嚴格按照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來執行 4.6.1不得安排從事對身體發育有害或具安全衛生風險的工作 如化學品 搬運重...

童工與未成年工管理程式

檔案編號 版本 a0 制訂日期 2011 07 01 修訂日期 擬案單位 人事部 發行章 1.0目的 為了防止雇用童工,並為保障未成年工和曾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兒童安全 健康 教育和發展,而採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動。2.0範圍 所有未成年工和曾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兒童及因過往錯誤而聘用的童工雇員。3.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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