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與未成年工管理規定

2021-05-17 00:51:29 字數 450 閱讀 2408

4.5.5嚴禁不負責任遣散童工。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部門或個人,由區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對16—18周歲的未成年工,應嚴格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來執行:

4.6.1不得安排從事對身體發育有害或具安全衛生風險的工作(如化學品、搬運重物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點或從事夜班勞動。

4.6.3按要求進行體檢

a.入職工作之前;

b.工作滿1年;

c.年齡滿18周歲,距前次體檢已半年。

4.6.4實行登記制度,向區級以上勞動人事科門辦理登記、備案。勞動人事科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進行批覆。

4.6.5人事科為未成年工建立專門的檔案,並定期了解其工作、身體、生活情況,切實保護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7人事科負責本程式的制訂、審核、修訂。

童工與未成年工管理程式

檔案編號 版本 a0 制訂日期 2011 07 01 修訂日期 擬案單位 人事部 發行章 1.0目的 為了防止雇用童工,並為保障未成年工和曾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兒童安全 健康 教育和發展,而採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動。2.0範圍 所有未成年工和曾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兒童及因過往錯誤而聘用的童工雇員。3.0責任...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規定

4.6 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辦好入廠手續的員工上班,人力資源部和各部門部工作人員須在乙個月內對新員工進行統一普查,乙個月後視情形進行抽查。抽查依據下列情況進行 4.6.1對員工年齡產生質疑的 4.6.2 其它人員提供某員工不具合適年齡的資訊 4.6.3 當發現有未滿16周歲的少年 兒童被錯...

不僱傭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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