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與未成年工管理程式

2022-07-20 19:06:04 字數 1540 閱讀 2314

檔案編號:

版本: a0

制訂日期: 2011-07-01

修訂日期:

擬案單位:人事部

發行章:

1.0目的

為了防止雇用童工,並為保障未成年工和曾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兒童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而採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動。

2.0範圍

所有未成年工和曾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兒童及因過往錯誤而聘用的童工雇員。

3.0責任

1.1 人事部

協助未成年工和曾是童工的雇員採取必要的支援行動。

1.2 公司sa8000社會責任管理者代表及理事。

負責確保本公司達到此條文的規定。

4.0定義

1.3 童工

任何不滿16周歲的人所從事的勞動。

4.2 未成年工

任何年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人。

1.4 拯救兒童

採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動,以保障曾是童工並遭遣散兒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

5.0參考檔案

1.5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6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1.7 《勞動法》

1.8 公司員工招聘規定

6.0程式

1.9 本公司絕對禁止聘用16歲以下的雇員(如客戶有要求禁止聘用18歲以下的雇員時,按照客戶要求執行),並於員工進廠後每月定期檢查是否有聘用任何不滿16周歲的雇員。

1.10 人事部負責將本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向全體員工傳達,並要求:任何本廠員工如有發現在認識的員工中有使用假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進廠的員工時,必須立即向人事部報告;人事部必須立即對嫌疑員工進行審查,確認其真正年齡。

1.11 公司人事部在招聘新員工時,必須要求員工提供**認可的年齡證明檔案和資料(如身份證、出生證明等),並按照身份證明檔案和真人進行嚴格檢查驗證,核對員工的身份證明檔案和資料與員工實際年齡是否一致。必要時,可通過**和傳真聯絡員工所在地戶口管理機關進行調查核實。

公司人事部負責存檔保留員工的身份證明檔案和資料。

1.12 如發現本公司因失誤有任何不滿16周歲的雇員時,應即時通知sa8000社會責任管理代表及人事部採取補救行動。

1.13 按公司sa8000社會責任管理代表指示,人事部執行工作,把被認定為童工的雇員立即撤離其工作崗位,不得將其暴露在危險、或不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中,並資助和安排實施義務教育(按國家規定完成9年義務教育),使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1.14 本公司不能忽略對兒童雇員所肩負的家庭生計,所有因未滿16周歲而被本公司辭退的童工,本公司會負責安排專人護送該童工返回戶口所在地,並提供義務教育支援經費,按威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發給童工作為生活費,直至其年滿16周歲為止。

1.15 本公司將採取適當措施保護任何在本公司工作的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使用應獲得勞動部門的審批或備案;應為未成年工進行體檢,體檢費用由公司支付;未成年工不能安排晚上加班工作;未成年工不能在本公司任何有危險的崗位工作,包括:

高週波工序、超聲波工序、自動封口機工序、絲印工序、搬運工、以及任何有可能和化學危險品接觸的工作崗位和工序。

7.0記錄

1.16 人事招聘記錄

1.17 身份證(影印本)

童工與未成年工管理規定

4.5.5嚴禁不負責任遣散童工。對童工傷 殘 死亡負有責任的部門或個人,由區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6對16 18周歲的未成年工,應嚴格按照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來執行 4.6.1不得安排從事對身體發育有害或具安全衛生風險的工作 如化學品 搬運重...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規定

4.6 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辦好入廠手續的員工上班,人力資源部和各部門部工作人員須在乙個月內對新員工進行統一普查,乙個月後視情形進行抽查。抽查依據下列情況進行 4.6.1對員工年齡產生質疑的 4.6.2 其它人員提供某員工不具合適年齡的資訊 4.6.3 當發現有未滿16周歲的少年 兒童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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