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管理辦法0011

2022-07-03 11:54:02 字數 660 閱讀 6930

1、考評員接到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的通知後,應按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報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本次鑑定工作,要提前兩天向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報告,以便及時更換考評員,確保鑑定工作正常進行。

2、考評員必須佩戴有本人**的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胸卡,在考評前15分鐘進入考場。

3、考評員進行職業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須熟知本次考核的工種、專案、內容、要求及評分標準。在考前負責檢查場地、裝置、工具,做好抽籤確定工位等工作。

4、在考評過程中,考評員不得擅離職守,不得中途退場,不准向考務人員了解參加鑑定物件的身份,不准向其他考評員介紹參加鑑定某位考生的身份。

5、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評分標準,做到評分有據,減分有理,客觀公正。

6、獨立評判,各自打分,不互相討論,不用自己的觀點影響他人。

7、認真填寫評分**,字跡清楚,如有更改,應在旁邊簽名。

8、謙虛謹慎,團結協作,顧全大局,在評判中如遇疑難問題,要服從主考的裁決。

9、不得在被考人員面前評判他們的考試成績,不得在試題理解方面為其提供幫助。

10、考評員要嚴格執行對親屬鑑定的迴避制度。當得知有親屬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時,應向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報告,主動迴避;考評員為任課教師的,也應自覺迴避參加該班學員的職業技能考評工作。

11、凡違反上述條款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責令停止執行考評任務、或吊銷其考評資格的處分。

職業技能鑑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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